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50058;文号:穗水规字〔2025〕2号;实施日期:2025-08-22;失效日期:2030-08-22;发布机关:广州市水务局。
穗水规字〔2025〕2号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免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水务局
2025年8月22日
广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免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非林地内进行野炊的行政处罚 | 440216520000 |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进行野炊、烧荒、毁林等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林地内进行野炊、烧荒、毁林的,由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非林地内进行野炊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不存在以下严重情节的,不予行政处罚: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野炊行为的; 2.一年内被发现两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实施野炊行为造成水源污染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 | 市级通用目录事项 |
2 |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行政处罚 | 440216115000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 限期内及时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省级通用目录事项 |
3 | 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440214293000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逾期拒不缴纳,经再次责令缴纳后,限期内缴纳完毕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省级通用目录事项 |
4 | 对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440214287000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八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仅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和化学需氧量(COD)两项或之一超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的排放标准,且超标在1倍以下;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省级通用目录事项 |
备注:
1.执法机关认为存在其他未列入免处罚清单的事项或者适用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适用。
2.本清单中的“超过”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3.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清单事项作出免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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