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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人才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11-25 14:28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HP0320250019;文号:穗开建规字〔2025〕1号;实施日期:2025-11-24;失效日期:2028-06-26;发布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穗开建规字〔2025〕1号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人才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人才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24日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人才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贯彻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优化创新创造创业生态环境,发挥人才住房在配合产业升级、招商引资、集聚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4〕21号)、《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穗建规字〔2025〕2号)、《关于打造“三城一岛”产业增长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若干举措》、《关于建设“三城一岛”高水平人才集聚区的若干举措》(穗埔组通〔2025〕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人才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本实施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统筹分配,面向本区符合条件的人才或人才(配偶)父母(以下简称“人才父母”)供应的租赁性住房。本实施办法所称人才包括以下2类:

  (一)本区认定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新星企业家(含自主创业之星)、优秀科技人才、精英科技人才、新秀科技人才;

  (二)符合条件的优秀留学人员或外籍人才,或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中级职称,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技能等级及以上的人才,或港澳台青年(指年龄范围18-45周岁的香港、澳门、台湾籍居民,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符合条件的上述人才均可申请1套人才自住住房,其中:第(一)类人才可为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1套人才父母住房,夫妻双方均属于第(一)类人才的,每人均可申请1套人才父母住房。

  第三条【职责分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住房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导、规划计划、资金预算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机构负责人才住房的筹集、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国资、统计、知识产权、城市更新、政务和数据、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筹集建设

  第四条【计划编制】区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才发展需求等因素,组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年度人才住房建设计划和供应计划。

  第五条【职住平衡】人才住房项目应结合本区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空间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住房需求较为集中、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有效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

  第六条【建设方式】人才住房可以通过配套建设、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用人单位、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国有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住房建设,具体报批手续可参照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执行。支持采取市、区合作,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人才住房。

  (一)政府投资集中新建。政府投资集中新建具备保障性住房属性的人才住房,允许通过划拨方式供应政府储备用地,按照《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管理方式集中新建;

  (二)普通商品住宅项目配建。按照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在具备配建条件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住房(含人才住房);

  (三)城中村改造项目配置。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规划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不低于10%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含人才住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范围规划建设量超出自身改造建设量的规划结余,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含人才住房)配置。单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因资金平衡、规划限制等约束条件难以达成10%比例建设量的,具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四)市场主体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允许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区政府批复后利用产业集中区、交通枢纽区周边自有存量土地、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等,自行或合作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含人才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对项目建设规模等规划指标予以支持优化;

  (五)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建。在符合规划原则、满足安全要求等前提下,允许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至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统一建设。结合项目周边产业布局、人才需求等实际情况,经区政府批复后用作人才住房;

  (六)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将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改建为保障性住房(含人才住房);

  (七)经批准的其他建设方式。

  第七条【筹集方式】人才住房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盘活空置房源。将现有空置并符合使用条件的存量政府房源、国有企业物业等房源品质化提升后转作人才住房使用;

  (二)利用存量房源。通过收购、租赁、认定市场房源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

  (三)统筹安置房源。支持村集体在属地街镇的指导下,统筹村民自住部分以外的复建安置房集中规划建设,经规范化、集约化整租后用作人才住房。允许满足安置需求后的剩余拆迁安置房用作人才住房。

  第八条【认定程序】人才住房项目认定遵循“供需匹配、动态调整、布局完善、量力而行”的原则,经认定的人才住房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项目原则上应纳入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经区政府批复后直接认定,市场投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认定:

  (一)公开征集房源。由实施机构面向社会开展人才住房政策宣传,明确人才住房认定条件,广泛征集市场投资项目纳入意愿;

  (二)提出纳入申请。项目运营单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函、房地产权属证明、项目基本信息等资料;

  (三)开展项目研究。收到纳入申请后,实施机构应协助开展项目实地调研、企业背景调查、人才需求摸查等工作。对于不符合纳入条件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向项目运营单位反馈审核意见并注明原因;

  (四)认定报批程序。经研究符合纳入条件的项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区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复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项目认定书。

  第九条【配额供应】人才住房采取配额制方式供应,基于“控总量、优布局、补短板”的原则,探索按照“三城一岛”划定片区、分配配额,结合实际稳步有序推进。

  第十条【轮候机制】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实施机构建立人才住房轮候机制,动态监测各片区需求轮候规模、轮候周期等情况,适时通过项目增减、配额调整等方式优化人才住房空间布局,建立更灵活、更动态的人才住房供应机制。

  第十一条【财政支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才住房筹集建设、管理和租金补贴等,积极争取各类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请配租

  第十二条【申请方式】人才父母住房以人才个人(家庭)方式申请。人才自住住房原则上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允许第(一)类人才、港澳台青年以个人(家庭)方式或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人才自住住房。用人单位自建员工宿舍的,原则上应优先通过自有房源解决员工居住需求。

  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人才自住住房的,申请对象应为在本区范围内,依法诚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统计规范、税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机构或非法人组织等主体,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申请条件】申请人才住房的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工作;

  (二)申请人才自住住房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才父母住房的,人才父母或配偶父母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申请人才自住住房的,人才及其配偶应未享受过本市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住房改革补贴等货币形式住房补贴;申请人才父母住房的,人才父母或配偶父母应未享受过本市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住房改革补贴等货币形式住房补贴;

  (四)分配方案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分配程序】人才住房申请分配流程如下:

  (一)发布分配方案。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实施机构结合产业经济发展、人才实际需求、房源基本情况,制定并发布分配方案,集中受理房源申请。

  (二)线上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按规定在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安居服务平台注册登记,选择意向房源并提交申请资料。

  (三)资格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实施机构及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确定准入资格;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原因。

  (四)统筹配租。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实施机构根据房源情况及申请人或单位意愿,进行统筹配租。分配结果通过黄埔区政府门户网站、黄埔安居微信公众号公布。

  (五)签约入住。配租结果无异议的,按程序签订租赁合同后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六)常态分配。集中分配后剩余房源及退租后零散房源常态化持续受理房源申请。

  第十五条【优先分配】人才住房分配坚持产业导向、分层保障、职住平衡、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建立与产业经济发展相匹配的人才住房分配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允许优先定向保障独角兽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优质外资企业等新质生产力优质企业人才,以及各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行业、重点单位人才,支持区重点产业经济发展平台引才留才、优质民营企业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租赁期限】人才住房合同租赁期限最长5年,符合条件的人才或人才父母入住人才住房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租金补贴期限。享受租金补贴期满后,所承租人才住房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所承租人才住房为市场投资项目的,应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或者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转为市场化租赁房源后继续居住。

  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承租人才住房,租赁期满后承租单位仍符合人才住房申请条件且提出续租申请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或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单位应当在合同期满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住房,期间不享受租金补贴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腾退约定】已承租本市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人才,应当在办结本区人才住房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原承租的政策性租赁住房;逾期不退的,取消其享受人才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八条【弃租处理】已获得配租资格的个人或单位,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弃租。弃租3次及以上的个人或单位,自第3次弃租起12个自然月内不再受理其人才住房申请。 

第四章 租金补贴

  第十九条【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租金补贴:

  (一)人才自住住房

  人才可享受最高每月2500元、最长5年租金补贴。

  (二)人才父母住房

  人才父母或配偶父母可享受每月1500元、最长5年租金补贴。

  第二十条【补贴原则】符合条件的人才(家庭)在全市范围内仅能申请租赁一套人才住房,在本区仅能享受一次人才住房保障服务。每月补贴金额应不超过人才住房合同租金,因人才合租导致补贴金额超过合同租金的,承租单位应在不超过合同租金内根据人才补贴标准按比例将租金补贴优惠政策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人才。

  第二十一条【补贴兑现】人才住房租金补贴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原则上实行先缴后补、按月补贴、每半年发放。承租单位因经营异常、企业破产、信用管理等特殊情形下申请提前兑现并经批准的除外。承租人或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贴兑现申请、或特殊情形下无法完成兑现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补贴周期对应的权益。 

第五章 租赁约定

  第二十二条【租赁合同】实施机构应与项目运营单位、承租人或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合同中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处理、权利义务等。

  第二十三条【租金管理】人才住房项目租金水平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允许人才根据市场租金变化、住房改善需求等情况,在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向项目运营单位提出最多1次零散房源换租申请,由实施机构与项目运营单位、承租人或单位重新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变更处理】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承租人才住房,人才在入住人才住房期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当更换后的工作单位符合区人才住房申请条件时,经原工作单位同意,在符合市、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由更换后的工作单位与实施机构、项目运营单位重新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后继续居住;

  (二)当原工作单位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时,应向实施机构提交变更入住人申请;

  (三)当原工作单位不同意入住人更换工作单位后继续居住且未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时,所入住人才住房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应限期腾退房源;所入住人才住房为市场投资项目的,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允许转为市场化租赁房源后继续居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取消资格】人才或人才父母在入住人才住房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享受人才住房保障资格:

  (一)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转借、转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以上闲置,或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三)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租金或其他应缴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特定情形】人才或人才父母在入住人才住房期间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通过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应及时向实施机构报告,停止享受租金补贴优惠政策,按流程腾退所承租人才住房,并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

  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腾退的,所入住人才住房属于市场投资项目的,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允许所承租人才住房转为市场化租赁房源后继续居住,停止享受租金补贴优惠政策。所入住人才住房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允许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不享受租金补贴优惠政策。

  通过购买、继承、离婚析产等方式拥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起120日内腾退所承租人才住房。

  第二十七条【违规处理】承租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背承诺或拒不履行主体责任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要求其结清租金及有关费用、支付违约金,并追缴违规享受的租金补贴:

  (一)承租单位第一次违规的,向违规承租单位发送提醒函,收回违规使用人才住房;

  (二)承租单位第二次违规的,对违规承租单位予以约谈,收回所有承租人才住房;

  (三)承租单位第三次违规的,取消用人单位承租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配合管理】项目运营单位应配合实施机构做好房源入住使用、巡查管理、轮候分配、租金管理、违规处理等工作。

  项目运营单位拒不配合工作的,暂停项目人才住房新增申请。因项目运营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项目运营单位自行承担。

  对人才住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信息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实施机构应建立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人才住房租赁管理信息库,实时、动态掌握人才住房房源、租赁比例、后期管理等情况,逐步实现人才住房网上申请受理、线上审核、异议处理、投诉建议、监督管理等功能。

  第三十条【退出机制】人才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项目运营单位申请退出人才住房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不再符合人才住房认定标准的,按照“谁认定、谁审批”的方式按程序注销或撤销项目认定。

  自注销或撤销认定之日起,暂停项目人才住房新增申请,处于合同期内的人才或人才父母继续按照租赁合同执行。注销或撤销认定后的项目原则上12个月内不再重新认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政策期限】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5日。《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穗埔建规字〔2024〕1号)同时废止。符合本区其他同类住房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附件:人才住房租金补贴标准.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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