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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08-26 15:42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50059;文号:穗应急规字〔2025〕2号;实施日期:2025-08-26;失效日期:2030-08-26;发布机关: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穗应急规字〔2025〕2号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

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广州空港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及《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根据《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目录》。

  1.总则

  1.1(适用范围)本《目录》适用于除港口码头区域以外的广州市行政区域。

  在化工园区范围内,适用本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

  1.2(实施要求)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投资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执行本《目录》的规定。

  全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遵守本《目录》的规定。

  2.禁止部分

  2.1(危险化学品品种禁止)《目录》附表1中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全环节(不含化工园区)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广州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化工园区安全整治“十有两禁”工作措施》等要求,结合园区产业发展实际,编制本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明确《禁止危险化学品清单》。

  根据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可以化工园区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如在《目录》附表1所列危险化学品中,只可以在化工园区内涉及的企业和广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源头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间点对点运输,不得中转装卸和储存。承运单位应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应资质并严格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区域、路段和时段配送。

  2.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禁止)本市禁止在化工园区以及危险物品卸载基地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但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除外。

  本市禁止在化工园区新建、扩建涉及硝化工艺和过氧化工艺的生产建设项目。化工园区在编制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时,应将相关要求纳入。

  3.限制和控制部分

  3.1(危险化学品品种限制和控制)《目录》附表2中所列危险化学品,在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区域内限制不得生产、储存。但涉及国计民生和应急救灾的加油站储存成品油、医疗机构储存医疗用氧气、发电机用柴油等场景不受《目录》附表2的限制,可以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相关危险化学品。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广州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化工园区安全整治“十有两禁”工作措施》等要求,结合园区产业发展实际,编制本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明确《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清单》。

  3.2(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限制和控制)本市从严审批新建、扩建涉及硝化工艺和过氧化工艺以外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清单”(《目录》附表3)所列工艺生产建设项目。

  3.3(高危化学品建设项目限制和控制本市从严审批新建、扩建涉及光气、液氨、液氯、液态烃、硝酸铵等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3.4(危险化学品数量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和限制其储存和使用量,逐步减少重大危险源数量,化解城市重大安全风险。鼓励企业通过技术革新,减少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量,采用非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化学品、危险性低的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

  4.附则

  4.1(运输范畴)《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不含港区内及集疏港的道路运输)。

  4.2(化工园区)本《目录》所述的化工园区是指根据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者省政府同意保留的化工园区。本《目录》所述的危险物品卸载基地专项规划区域,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专项规划范围为准。

  4.3(发布实施)本《目录》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禁止危险化学品清单.doc

  附表2: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清单.doc

  附表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清单.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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