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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08-23 15:42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50058;文号:穗水规字〔2025〕2号;实施日期:2025-08-22;失效日期:2030-08-22;发布机关:广州市水务局。


穗水规字〔2025〕2号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免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水务局 

2025年8月22日




广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免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非林地内进行野炊的行政处罚

440216520000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进行野炊、烧荒、毁林等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林地内进行野炊、烧荒、毁林的,由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非林地内进行野炊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不存在以下严重情节的,不予行政处罚: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野炊行为的;

2.一年内被发现两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实施野炊行为造成水源污染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加强教育

市级通用目录事项

2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行政处罚

440216115000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限期内及时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省级通用目录事项

3

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44021429300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逾期拒不缴纳,经再次责令缴纳后,限期内缴纳完毕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省级通用目录事项

4

对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44021428700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八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仅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和化学需氧量(COD)两项或之一超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的排放标准,且超标在1倍以下;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省级通用目录事项

备注:

1.执法机关认为存在其他未列入免处罚清单的事项或者适用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适用。

2.本清单中的“超过”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3.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清单事项作出免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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