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50061;文号:穗文广旅规字〔2025〕1号;实施日期:2025-08-26;失效日期:2030-08-26;发布机关: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穗文广旅规字〔2025〕1号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电视和网络剧片创作生产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促进电视和网络剧片创作生产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反映。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8月26日
广州市促进电视和网络剧片创作生产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引导和扶持我市电视和网络剧片创作生产,激励我市文艺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出品牌,加快建设文化强市,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广东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电视和网络剧片扶持奖励资金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用于扶持奖励广州市电视和网络剧片创作生产工作的资金。其分配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统筹兼顾、科学管理、公开征集、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注重实效、监督问责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前端为辅、后端为主”的导向,按照“扶持基础、奖励精品”的思路,完善扶持奖励政策体系,重点扶持奖励优秀电视和网络剧片作品、鼓励影视企业发展、加快影视拍摄制作基地建设、支持开展具有全国性和国际性影响力的影视活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文化强市建设。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影视企业,及其在广东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立项的电视和网络剧片项目(不包括政府财政投资项目及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同类扶持或补贴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电视和网络剧片包含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网络动画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影视企业是指从事电视和网络剧片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培训、基地运营、影视协拍等影视相关企业,不包含企业分支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影视产业是指围绕电视和网络剧片所进行的创作、生产、营销、播映、发行、后产品开发、设备技术服务、影视场馆建设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改造投资是指影视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额,如建筑工程费(含摄影棚)及影视特效、后期制作、高科技动漫制作设备等,不包括土地交易、二次装修及相关税费。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超高清电视和网络剧片应当满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最新发布且现行有效的超高清节目相关技术标准,通过变换加工而达到像素要求的节目除外。
第三章 扶持奖励项目及措施
第十条 培育壮大影视产业市场主体
(一)培育影视产业主体
影视企业设立后的第一个完整财报年度起,每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的部分,最高按照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最长奖励期限为三年。
(二)支持数字影视产业发展
对影视企业投资建设数字影棚投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按投入成本的5%给予补贴;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按投入成本的10%给予补贴。
(三)鼓励影视企业升级改造
对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我市存量老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老旧商业、众创空间等设施资源进行改造的影视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按实际改造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按实际改造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250万元的补贴;总投资额4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按实际改造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 支持原创剧本创作
对在广东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立项的电视和网络剧片项目择优给予剧本创作奖励。
(一)电视剧(网络剧)
经对剧本内容和质量进行评估评审,给予12集(含)以下的电视剧原创剧本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给予12-24集(含)之间的电视剧原创剧本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给予24集以上的电视剧原创剧本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改编创作剧本奖励标准不高于同批次原创的70%。
网络剧剧本奖励参照电视剧剧本项目奖励标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获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奖励的优秀剧本,给予每部剧本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网络微短剧
经对剧本质量和项目前景进行评估评审,最高可按行业合理成本的50%,给予每部网络微短剧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获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扶持奖励的优秀剧本,给予每部剧本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配套奖励。
(三)上述剧本经评审认定为反映广州题材,宣传提升广州城市形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可增加最高不超过50%的扶持额度。
第十二条 支持重点项目作品
对在广东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立项的电视和网络剧片项目,列入国家、省重点扶持名单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扶持奖励:
1.列入国家、省重点扶持名单的电视剧和网络剧,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奖励。
2.列入国家、省重点扶持名单的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网络动画片,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奖励。
3.列入国家、省重点扶持名单或重大项目的网络微短剧,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优秀作品播映
(一)电视剧(网络剧)首播奖励
对在广东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立项的电视剧(网络剧),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首播,每集最高奖励30万元,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视剧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每集最高奖励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国内重点网络视听平台首次播出,经对内容质量和播出效果的评估评审,每集最高奖励8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电视剧(网络剧)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最新发布且现行有效的超高清节目相关技术标准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的奖励。
(二)电视纪录片首播奖励
对在广东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立项的电视纪录片,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首播,每集最高奖励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纪录片频道黄金时段首播,每集最高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电视纪录片剧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最新发布且现行有效的超高清节目相关技术标准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每部最高不超过80万的奖励。
(三)电视动画片首播奖励
对在广东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立项的电视动画片,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首播,二维动画每分钟最高奖励1500元,三维动画每分钟最高奖励2500元,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在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动画片每部再给予50万元奖励。
电视动画片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最新发布且现行有效的超高清节目相关技术标准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每部最高不超过50万的奖励。
(四)网络动画片播出奖励
对在广东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立项的网络动画片,在国内重点网络视听平台首次播出,经对内容质量和播出效果的评估评审,给予每部(系列)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网络动画片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最新发布且现行有效的超高清节目相关技术标准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每部(系列)最高不超过30万的奖励。
(五)同一企业同一作品在多个电视频道、网络平台播出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扶持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优秀获奖作品
(一)电视剧(网络剧)获奖奖励
对在广东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立项的电视剧(网络剧)获得各类奖项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
2.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优秀电视剧大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获得提名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3.获得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4.获得中国电视剧金鹰奖最佳电视剧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获得提名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获得优秀电视剧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同一企业因同一作品多次获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因不同作品获奖的,可分别申请奖励。每家企业单次申报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电视纪录片获奖奖励
对在广东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立项的电视纪录片获得各类奖项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2.获得中国电视文艺星光奖优秀电视纪录片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3.获得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4.获得中国电视剧金鹰奖优秀电视纪录片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5.获得中国(广州)国际纪录片节金红棉优胜作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6.获评国家广电总局“年度优秀国产纪录片”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同一企业因同一作品多次获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因不同作品获奖的,可分别申请奖励。每家企业单次申报奖励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三)电视动画片获奖奖励
对在广东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立项的电视动画片获得各类奖项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2.获得中国电视文艺星光奖优秀电视动画片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3.获得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4.获得中国电视剧金鹰奖最佳电视动画片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获得优秀电视动画片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同一企业因同一作品多次获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因不同作品获奖的,可分别申请奖励,每家企业单次申报奖励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举办影视节展活动
主办或承办广州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览展示、重要会议、赛事论坛、影视作品首播(映)礼等影视文化交流活动,有利于推介我市影视产业文化的,根据活动规模和影响力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优秀影视作品在本市举行全国性首映、首发活动的,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十六条 支持影视剧组在广州拍摄
影视剧组在广州拍摄期间在本地发生的剧组食宿费、拍摄场地租赁费及拍摄车辆租赁费达到200万元(含)至400万元的,给予剧组所在影视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达到400万元(含)至600万元的,给予剧组所在影视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达到6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剧组所在影视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租用摄影棚(含置景服务)和器材(含道具服务)的,最高按租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每个剧组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七条 广州市电视和网络剧片扶持奖励公开接受项目申请。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有关规定,牵头建立分门类评审专家库、制定项目评审细则并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细则应当明确评审原则、评审机构、评审要求、评审程序、评审纪律以及专家遴选程序、专家管理要求、重大文艺项目结项验收标准等。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必须按照程序如实提供项目申报所要求的材料。对于获得扶持奖励而未按拍摄实施计划推进、上映或在主要视频网站播出的,或其他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情形的申请主体,依据情节轻重,收回扶持奖励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广州市电视和网络剧片扶持奖励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扶持奖励项目均为事后扶持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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