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LW0320250002;文号:荔科工信规〔2025〕1号;实施日期:2025-05-26;失效日期:2030-05-26;发布机关: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荔科工信规〔2025〕1号
区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26日
(联系人:莫业博;联系电话:020-81515728)
广州市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州市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的集中扶持和产业引导作用,规范广州市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促进荔湾区产业创新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荔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产业投资基金受托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遴选、投资、监督、考核、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由区政府以财政性资金出资发起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府投资基金,带动社会资本优先投向现代都市工业及科技创新领域产业和项目,支持现代都市工业企业及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壮大,推动荔湾区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产业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基金目标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首期规模为1亿元,后续基金规模视年度预算安排和实际运作情况可予以调整。政府出资部分纳入区科工信局部门预算资金安排,按程序增资到广州市荔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荔湾发展集团”),由荔湾发展集团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荔湾发展集团以其认缴的出资金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基金管理人为其普通合伙人,负责产业投资基金的日常运营、投资、退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产业投资基金也可接受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各类资金。
第四条 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基金管理人应制定相应的全流程投资管理制度,并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及退出事宜。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1名由荔湾发展集团委派,其余2名则由基金管理人委派。为保证政策导向,由荔湾发展集团派出1名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讨论,在产业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但不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经营业务、日常管理及投资决策。
第五条 产业投资基金按照“谁设立,谁管理,谁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区科工信局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主管部门,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牵头产业投资基金组建、投资目录及方向确定、监管评价等,推进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的落实;会同区财政局遴选确定基金管理人,做好基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等。荔湾发展集团作为出资人代表,根据区科工信局要求协助具体工作实施。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的确定方式按照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遴选方式确定。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与遴选出的基金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七条 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根据产业投资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委托管理资金额度,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产业投资基金进行管理。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可视年度预算安排和实际运行情况,对委托管理资金额度予以调整。受托管理期限原则为10年,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区科工信局和区财政局可进行调整。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五)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六)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政府出资资金;
(七)其他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在产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对基金管理人的职责进行明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撰写尽职调查报告,进行投资分析,拟订投资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
(四)做好项目投后管理,为被投企业(项目)提供增值服务,监督、指导被投企业(项目)运行;
(五)拟订退出方案,做好项目的退出;
(六)定期向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报告资金运作情况、项目投资管理情况及相关重大情况等;
(七)及时将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库;
(八)完成其他投资运作相关工作。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开设产业投资基金专户,对受托管理的产业投资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在产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基金管理人选定托管银行的条件及具体要求,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及要求: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与政府部门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合作情况良好的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产业投资基金可通过直接投资或参股设立子基金方式进行运营,其中直接投资主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投资金与参股子基金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其中直投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产业投资基金规模的60%,参股设立子基金的资金不低于产业投资基金规模的20%,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从直投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直投,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直投的金额合计不超过直投资金规模的30%。产业投资基金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一企业(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产业投资基金认缴规模的20%。
第十二条 产业投资基金应投向荔湾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或以荔湾区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重点投向荔湾区“1283”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6个战略性产业集群、2个未来产业及3个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以处于早中期发展阶段、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和平台型企业为主。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荔湾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一)在荔湾区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荔湾区设立重要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销售公司等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投资出资完成的2年内,在荔湾区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申报)的荔湾区外企业。
第十四条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统计、税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规定;
(二)资产总额和年销售额均不超过5000万元;
(三)企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四)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五)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直投原则上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本轮融资金额的40%,不作为本轮次单一机构投资人;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且不得作为实际控制人;原则上,直投资金在项目本轮融资中末位出资。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做好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对于符合基金投资标准且有融资需求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与业务标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及工作底稿文件。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作出投资项目决策,应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符合投资标准并完成尽调工作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可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做出相应决策。投资及退出事项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做好投资项目的执行工作。对通过投资决策审定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签署投资协议等文件,进行投资付款。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做好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具体负责项目的投后跟踪管理,除了跟进被投企业(项目)经营进展外,还可为企业提供战略性咨询、策略性咨询、资本运作建议、对接资源、团队搭建、后轮融资等增值服务,使企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成长、增值;
(二)根据投资协议可推荐人选担任被投企业(项目)的董事、监事等职务;
(三)建立被投企业(项目)动态风险监控机制,若被投企业(项目)出现重大风险问题,应及时向区科工信局报告并提出应对和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 产业投资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应当在协议(章程)中落实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产业投资基金受托基金管理人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所参与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但不参与子基金经营业务、日常管理及投资决策。
第二十一条 区科工信局根据相关产业领域发展实际,发布申报指南,组织产业投资基金受托基金管理人完成申报机构的评审及尽职调查工作。区科工信局结合产业投资基金受托基金管理人对合作机构尽职调查的意见,确定子基金合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子基金的主要要求如下:
(一)投资规模。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对天使类、创投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且不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二)基金投向。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投资领域,且投资规模不少于子基金实缴规模的60%。
(三)投资要求。鼓励子基金投资于能够提升本地产业核心竞争力、完善产业链条的企业,子基金应确保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向本地企业,支持本地产业优化升级及产业发展,具体资金投入比例可由子基金管理人与产业投资基金受托基金管理人通过协商确定。
(四)基金运行。参股设立的子基金应在荔湾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子基金应当委托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实行专户管理。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不得再投资于其他基金。
(五)规范运作。子基金管理团队管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治理结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行为,建立健全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定期报告。子基金应在每季度结束10日内向产业投资基金受托基金管理人书面报告子基金运行及资金使用情况,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产业投资基金受托基金管理人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七)管理费用。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相关章程约定从子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部分年度管理费用一般不超过产业投资基金对该子基金实缴金额的2.0%,具体标准在签署的合伙协议等文件中明确。
(八)收益分配原则。子基金应当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核算。具体收益分配方法在签署的合伙协议等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投资本地企业认定范围及标准为:
(一)子基金直接投资荔湾区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二)子基金投资的区外企业,在子基金投资期限内,于荔湾区设立重要研发中心、生产基地、销售公司等具备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相关主体需在荔湾区纳入 “四上” 企业统计申报),并将子基金投资金额实际投入上述在荔湾区设立的经营主体的,以实际投资企业金额计算;
(三)子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荔湾区企业或将已投资的企业和项目引进荔湾区的,以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四)其他可认定为投资荔湾区企业的。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于落实上级政府及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项目,经区政府决策同意后,可依规豁免执行子基金的申报程序,同时不受本办法所设对投资子基金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基金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产业投资基金及参股设立的子基金资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评级R2以上的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
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风险容忍机制,在基金管理人尽职尽责前提下,允许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直投、其他直投项目分别出现最高不超过各类别投资总额50%、30%的亏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直投单项目最高允许出现100%亏损。
第二十九条 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每年度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绩效考核。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依据基金考核评价结果情况予以核定拨付。基金投资期管理费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参照省、市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计提标准,具体在年度考核方案予以明确。
参股子基金部分的管理费按投资子基金实缴金额的1%每年计提,基金用于直接投资部分的管理费根据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对基金管理人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当年管理费率,原则上不高于省同类同期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水平。
第三十条 产业投资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若需终止并整体回收资金,由区科工信局函告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程序处置。如存续期届满,产业投资基金尚有投资项目未完成退出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延长存续期至项目全部退出。在存续期延长期内,不得新增投资项目。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产业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存续期内遇有重大事项变更或者存续期满确需延期的,由产业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审议并报区政府通过后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子基金完成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要求后,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投资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原则上按照市场公允价值退出。
第三十二条 对于直投项目,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时,产业投资基金所持有直投项目股权份额在3年内(含3年)的,如被投企业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转让价格可参照其原始投资价格确定;3-5年以内(含5年),如被投企业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转让价格参照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收益之和确认,计算公式:转让价格=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金额+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金额×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期限(从投资期满3年的次日起计息);未达成上述目标及超过5年的,可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做好直投项目的退出,具体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后二级市场卖出、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鼓励和支持被投企业创业团队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回购股权。投资项目具备退出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应制订退出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项目退出。
第三十四条 项目退出后,收益分配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先按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有剩余,政府出资部分按基准收益利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协议等文件中予以约定)优先进行分配。分配基准收益后剩余的超额收益,政府出资部分和基金管理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再进行分配。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六条 产业投资基金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将清算情况向区科工信局报告。
第三十七条 产业投资基金应当接受区财政局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区审计局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项目完成投资或退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在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向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书面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编制并向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政资金存放表、基金项目表等报表。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半年度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年度报告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
第四十条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总会计制度》(财库〔2022〕41号)和《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文件规定,反映产业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四十一条 委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在资金运行中发生违法违规、投资项目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等重大问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若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区科工信局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或口头整改意见。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依法依规、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基金管理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立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资金管理运作考核机制。考核从整体效能出发,对产业投资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个投资项目盈亏等经济效益指标进行硬性考核。考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当年度可提取管理费率挂钩。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内容,适用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荔科工信规〔20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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