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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能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12-19 14:31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50088;文号:穗工信规字〔2025〕5号;实施日期:2025-12-18;失效日期:2030-12-18;发布机关: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穗工信规字〔2025〕5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能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港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电能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2月16日


广州市电能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能质量管理,保障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水平,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更好满足电力用户电能质量需求,支撑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力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电能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发电电能质量管理、输配电电能质量管理、用电电能质量管理,以及信息管理、监督管理、宣传与培训管理等。

  第三条 保障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是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的共同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履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的主体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水平。因发电、电网或用户原因引起电能质量问题时,责任主体应当按“谁干扰,谁治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市(区)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能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建立健全电力用户电能质量管理制度,协调处理电能质量问题诉求,监督各方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电能质量问题排查与整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能质量监测装置和治理设备制造企业产品质量监管。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电能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能质量管理规定。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电能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负责电能质量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开展电能质量管理和信息采集分析工作,并加强电能质量管理专业人员培训。

  第六条 电网企业负责所属电网电能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所属电网电能质量监测和调控。负责发电并网点和电力用户公共连接点的电能质量管理。协助市(区)电力管理部门督促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落实电能质量治理措施。

  第七条 发电企业负责所属厂(场)站电能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发电厂(场)站电能质量监测、电能质量问题防治,配合开展并网点电能质量管理等工作。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参照发电企业执行。

  第八条 电力用户负责所属厂站(房)或设备(设施)电能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用电电能质量监测、电能质量问题防治,配合开展公共连接点电能质量管理等工作。鼓励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干扰源用户以及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电能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电能质量监测装置、治理设备制造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落实电能质量特性检测认证有关要求,确保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

第三章 发电电能质量管理

  第十条 发电企业应当在生产运行阶段开展电能质量监测工作,针对自身原因引起的电能质量问题主动采取防治措施。新能源发电场站应当配置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并配合问题调查分析,为电能质量指标统计和问题分析提供数据支撑。发电企业应当开展电能质量管理工作相关信息采集与问题分析治理能力建设,建立变流器等干扰源设备、治理设备、监测装置台账库,定期维护更新。

  第十一条 新(改、扩)建新能源场站、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公网的分布式电源和新型储能项目在规划设计、试运行阶段应满足电能质量管理的如下要求:

  (一)新(改、扩)建的新能源场站、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公用电网的新型储能、容量大于500千瓦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公用电网的分布式电源,应当在接入电力系统规划可研阶段开展电能质量评估,配置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采取必要的电能质量防治措施。

  治理设备、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运。在试运行阶段(6个月内),应当开展电能质量监测,指标超标时应当主动采取治理措施,并报送项目属地电力管理部门,直至合格后方可转为正式运行。

  (二)新(改、扩)建的容量不大于500千瓦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公用电网的分布式电源应当配置具备必要的电能质量监测功能的设备,并进行电能质量指标超标预警和主动控制。

  第十二条 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电源应当配置具备必要的电能质量监测功能的设备,并进行电能质量指标超标预警和主动控制。电能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并配合监督管理。采取防治措施后电能质量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或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时,应当配合电网企业执行出力控制或离网控制。

第四章 输配电电能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在发电设备和用电设备接入电力系统时,电网企业应当审核发电设备和用电设备接入电力系统产生电能质量干扰的情况,可根据电能质量影响评估情况、电能质量监测装置和治理设备配置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发电设备和用电设备接入电力系统。

  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电网企业应在用电接入申请环节,根据其特殊要求,配合提供电能质量监测装置和治理设备配置建议。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对新能源场站并网点、10千伏及以上接有干扰源用户的公共连接点的电能质量问题分析,当电能质量指标超出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时,应向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发出电能质量问题整改通知。

  由于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影响电能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时,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应采取防治措施予以消除。对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电网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并报送市(区)电力管理部门,由市(区)电力管理部门督促整改。干扰源用户消除引起中止供电的原因后,电网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不能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的,应向干扰源用户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应加强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用户的公共连接点电能质量数据统计,开展电能质量指标分析、风险预警等相关工作。应协助市(区)电力管理部门收集干扰源用户、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的电能质量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指导电力用户开展低压脱扣装置配置情况检查,针对可能存在的运行风险提出处置建议。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变电站电能质量测试,做好电能质量监测装置、调控设备的运行可靠性管理,加强电能质量问题对电网设备运行影响的监测分析,及时处置设备运行问题。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当开展电能质量管理工作相关信息采集与问题分析治理能力建设,建立电能质量监测装置、调控设备台账,定期维护更新。

第五章 用电电能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干扰源用户接入电力系统时,应当在规划可研阶段开展电能质量评估;通过10(20)千伏专供线路接入电力系统,或接入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上的干扰源用户,应当在规划可研阶段向电网企业提交电能质量评估报告;采取必要的电能质量防治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运。在试运行阶段(6个月内),应当开展电能质量监测,指标超标时应当主动采取治理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送至电网企业。

  第二十条 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在接入电力系统时,应当自行开展电能质量需求分析,主动告知电网企业有关电能质量的自身需求,采用耐受水平与电能质量需求相匹配的用电设备,以及配置合适的电能质量监测装置和治理设备,并向电网企业报送敏感负荷用电设备、电能质量监测装置和治理设备清单。

  第二十一条 干扰源用户应当加强电能质量监测装置和治理设备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针对自身原因引起的电能质量问题,应主动采取防治措施,并配合问题调查分析,提供数据支撑。未有效落实防治措施,导致电网运行设备损坏或对其他电力用户造成影响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加强电能质量监测分析,主动采取防治措施,并配合电能质量问题调查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十三条 居民小区、学校、商超等配置低压脱扣装置的相关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研判配置低压脱扣装置的必要性,确有必要保留的,应结合用电的实际情况充分评估需求,合理设置低压脱扣装置的延时时间。

  第二十四条 干扰源用户和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建立干扰源设备、对电能质量有特殊需求的设备、治理设备、监测装置台账库。当设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维护更新台账。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为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提供电能质量评估、诊断、检测、维护、改造、托管、保险理赔等服务。

  支持行业协会等平台发挥资源整合作用,向用户链接提供增值服务的相关资质单位。

  鼓励园区建设管理单位开展优质电力园区建设,支持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在电力园区开展“定制电力”增值服务,保障电能质量满足园区用电需要。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区)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能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市(区)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及技术咨询机构等协助开展电能质量信息统计、指标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电网企业等相关企业应当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市(区)电力管理部门报送电能质量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受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对电能质量问题的诉求,必要时可开展监督检查。电能质量问题诉求经双方无法协调解决的,由市(区)电力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原因调查和监测数据分析,经责任认定后由责任主体进行治理。

  第二十九条 市(区)电力管理部门可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电力用户开展电能质量监督检查,受监督检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配合:

  (一)进入受监督检查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受监督检查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调取、分析受监督检查企业的有关电能质量信息。

  根据工作需要,市(区)电力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电能质量专业相关专家参加并提供专业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协助开展电能质量问题分析、检验测试等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区)电力管理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对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 协同各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处置。

  对因电能质量问题危害电力设施、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由市(区)电力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电力行政执法。

第八章 宣传与培训管理

  第三十条 市(区)电力管理部门应加强电能质量管理工作的宣传,向全社会宣传电能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方建设电能质量管理员培训基地、电能质量实验室等平台。

  第三十二条 鼓励行业协会协助开展电能质量管理员专业培训服务、技术交流等工作,协助开展电能质量管理政策解读、技术科普和案例分享等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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