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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06-13 15:29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NS0220250015;文号:穗南开管办规〔2025〕5号;实施日期:2025-06-09;失效日期:2025-08-23;发布机关:广州市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穗南开管办规〔2025〕5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2025年修订)》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商务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5年6月8日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2025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号),增强外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快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企业,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单个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第一条 新设企业入资奖

  对2022-2024年在本区首次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

  同时具备(一)(二)项的,以其中最高的一项计算发放。

  第二条 存续企业增资奖

  对在2022-2024年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年实际增资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增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年实际增资金额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增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

  同时具备(一)(二)项的,以其中最高的一项计算发放。

  第三条 生产用房租金补贴

  对2022-2024年在本区首次开展经营活动,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且没有自有厂房的规上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在本区租赁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工业厂房或租赁厂房租金市场评估价格50%予以补贴,每年补贴最高300万元。

  附则

  (一)本办法所指“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或外方合伙人在政策有效期内实缴出资并经上报被纳入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的金额。本办法中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均不含外方股东贷款。

  (二)本办法所指“首次开展经营活动”是指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在南沙首次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本办法涉及“超过”“以上”“最高”的数额均包含本数。本办法相关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拨付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三)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一申请依据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可同时享受上级和南沙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上级政策要求南沙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申报主体承担。

  (四)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依照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予奖励。如申报主体出现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等情形,应由资金发放部门追回所获扶持资金。对恶意套取政府扶持资金或涉嫌犯罪的申报主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3日止。2022年8月2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开发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2〕4号)同时废止,原政策“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便利化举措”等条款按照南沙区现行有关政策兑现。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享受同类事项奖励的申报主体,不予重复兑现。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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