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NS0320250020;文号:穗南文广旅体规字〔2025〕1号;实施日期:2025-12-01;失效日期:2027-12-31;发布机关:广州市南沙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穗南文广旅体规字〔2025〕1号
广州市南沙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南沙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11月24日
广州市南沙区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4号)的有关精神,落实广州市《关于促进文商旅体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穗府办〔2025〕2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着力培育新动能、打造新业态、激发新活力,全面推动南沙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扶持对象是指在广州市南沙区实际从事与文化领域密切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业划分参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财务制度健全的经营主体及相关产业人才。
第一条 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培优增效,鼓励运营企业通过搭建共享空间、提供优惠政策等措施吸引优质文化企业运营,对在年度新增租赁面积、新增企业能级、营业收入等方面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运营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二条 鼓励企业升规提质
(一)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为500万元(含)至2亿元(不含)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按照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
(二)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逐级达到标准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三条 支持演艺赛事发展
(一)鼓励引进国内外一流演艺赛事项目。对在南沙举办高品质演唱会、音乐节、商业体育赛事(含电竞)等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其中:
在体育馆举办的大型演唱会、商业体育赛事(含电竞),累计售票总人数5千(含)至1万(不含)人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1万(含)至2万(不含)人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含)至3万(不含)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万(含)人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体育场举办的大型演唱会、商业体育赛事(含电竞),累计售票总人数3万(含)至5万(不含)人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含)至9万(不含)人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9万(含)人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户外场地举办的大型音乐节,累计售票总人数3万(含)至6万(不含)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6万(含)至10万(不含)人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万(含)人以上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引进首发首演首秀项目。对在体育场举办省内首场专场演出,且每场售票人数不低于3万(含)人的主办单位,在本条第(一)款根据人数规模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额外给予该奖励金额50%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票务平台发展。支持票务平台企业为南沙全域文商旅体消费提供一站式服务。对年度票务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平台企业,按照平台研发投入费用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平台当年票务营业收入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文创产品开发
鼓励游戏(含电竞)、二次元(含动漫)等企业整合全区资源创作优质IP,衍生文创、谷子(含动漫)产品,打造二次元和新生代潮玩聚集地。对年度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销售额排名区前十的文创、谷子(含动漫)单品,按其年度销售额的5%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丰富消费场景供给
(一)鼓励企业利用商圈、存量厂房或闲置地块等现有场所打造符合条件的优质新型文体综合体,对投入运营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额(不含地价)的10%给予单家企业最高200万元补贴。
(二)对利用现有园区、场地改扩建、升级提升并投入运营,且成效显著、具有示范作用的演艺、文化、非遗、体育消费新空间,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代表性项目场所,分别给予其运营企业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营造影视发展生态
(一)鼓励优秀影视内容创作,对讲好南沙故事且有较大影响力的单项内容,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评选不超过8个,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行业荣誉奖项。
(二)支持企业开展影视作品后期制作,对单部作品后期制作费用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后期制作技术服务合同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影视企业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
(三)支持电视剧播映,对南沙与港澳合作电视剧项目(含网络微短剧、网络电影),在爱奇艺、优酷、腾讯等主要网络平台播放,且单部作品的购播交易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购播交易额的3%给予企业奖励。每个作品支持一次,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鼓励企业拍摄院线电影、电视剧、微短剧,鼓励对境外发行南沙出品影片、专门面向海外市场发行的微短剧,支持影视制片基地新建外景地、高新技术摄影棚并应用先进技术设备,对符合《关于推动广东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三、健全影视扶持激励机制”“四、完善影视产业体系”“五、资助影视前沿科技应用”要求的,参照该措施奖补标准分别给予等额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
第七条 推动文旅项目建设
鼓励结合本地特色资源或引进境内外知名文化IP,打造一批具有地标性、示范性、创新性的文化旅游项目。对在南沙投资新建或扩建的世界级主题公园、重要景区项目,符合《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文广旅规字〔2024〕3号)第六条相关要求的,最高奖励2000万元。本条款最多奖励3个项目。
第八条 促进创作人才汇聚
支持企业引进影视、直播、动漫、网络视听、网络游戏等领域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对到南沙从事内容创作,进行研学、面试、入职(创业)的大学生,分别给予3天、7天、15天免费住宿、最高800元交通补贴;对新引进落户南沙的内容创作人才给予每月最高4000元生活补贴,连续支持30个月;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受1年免租入住人才公寓,其他人才可享受最长3年50%比例租金优惠入住;对符合条件的内容创作人才给予每套3万元首次购房补贴。对符合区内相关人才政策规定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优化产业营商环境
优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鼓励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对企业版权登记和维权保护。推动全区地标景区、文博场馆、特色街区、时尚空间以及重大节展赛会等场景资源向创作者开放,提供拍摄场景和资源对接服务。支持文化相关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证券化等形式实现企业融资。
附则
(一)申请获得本措施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可同时享受上级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不予奖励或暂缓奖励对象按照区级政策兑现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如申报主体出现弄虚作假骗取本措施扶持资金等情形,应由资金发放部门追回所获扶持资金,对恶意套取政府扶持资金或涉嫌犯罪的申报主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除特别说明的以外,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不超过”“不低于”“以上”“最高”的数额均包含本数。本措施部分补贴的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三)如有符合条件但不在行业划分范围内,经区内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文化相关企业可享受本措施扶持。
(四)本措施第二条第(一)款的扶持对象为行业划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第86、87、88、89、90类的企业。
(五)本措施第三条第(一)款的“累计售票总人数”,必须是同一主办单位在同一售票期间,举办的同一个或同一组艺人演出所售出的门票总数;如一次性举办两场及以上演出,每场演出间隔时间不超过8天。具体核定以审批备案的活动场次作为标准。
(六)本措施由南沙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措施印发之日符合本措施补贴条件的,参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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