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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11-19 14:27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50083;文号:穗工信规字〔2025〕4号;实施日期:2025-11-18;失效日期:2030-11-18;发布机关: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穗工信规字〔2025〕4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政务和数据局、统计局、林业园林局、税务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8日

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落实广州“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战略部署,强化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城市功能,规范全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集聚发展,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空间载体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24〕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以及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物流仓储用地(以下统称工业用地)。

  本办法所称工业产业区块,即工业产业区块控制线,是指为保障我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区块范围。

  本办法所称工业集聚区,是指经市政府审核确定的、由工业产业区块连片集聚形成且主导产业方向明确的区域范围。

  工业产业区块的划定和优化,区块内的规划和用地管理、产业发展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遵循“统筹布局、严守底线、刚弹结合、产业集聚、提质增效”基本原则,建立“工业集聚区—工业产业区块—工业用地”三级管理体系,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产业规模集聚。

  建设用地规模、用地指标、产业专项政策、产业扶持资金等原则上向工业集聚区、工业产业区块内倾斜。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各区(含广州空港经济区,下同)组织开展工业产业区块的划定、优化和管理等工作。

  各区负责辖区内工业产业区块的初步划定、日常维护和管理,以及工业产业区块内的规划和用地管理、产业引导和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划定和优化

  第五条 工业集聚区应当引导工业产业区块集聚发展,各区工业集聚区内的工业产业区块规模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工业产业区块总规模的70%。

  第六条 工业产业区块按一级工业产业区块和二级工业产业区块分级划定和管理。

  一级工业产业区块是保障我市工业长远发展的工业用地管理底线,是先进制造业、战略性产业集群发展的核心载体;

  二级工业产业区块是为稳定我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当调整使用性质的工业用地管理过渡线。

  第七条 以下工业发展用地原则上应当纳入工业产业区块:

  (一)省级以上开发区,市区级重点产业园区的连片工业用地;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属于战略性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领域企业的工业用地;

  (三)国土空间规划新增连片工业用地、重点工业项目意向用地;

  (四)开展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及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现状工业用地。

  各区纳入工业产业区块的规划工业用地面积占全区规划工业用地面积比例原则上不少于80%。

  第八条 全市工业产业区块的划定遵循如下程序: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制定工业产业区块划定编制指引;

  (二)各区依据编制指引组织划定本区初步方案;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组织审查、征求意见,形成全市方案,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全市工业产业区块划定方案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五)经批准的全市工业产业区块划定方案由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分别纳入“广州市工信产业业务管理系统”和“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第九条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市工业发展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各区,适时对全市工业产业区块进行整体评估,如有必要可以对全市工业产业区块划定成果进行修编。

  第十条 经各区论证确需优化工业产业区块范围的,应当遵循“底线规模不减少、产业布局更合理”的原则。

  一级工业产业区块应当保持底线规模不得减少。

  二级工业产业区块的优化,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二)项情形以外,应当进行规模占补平衡。鼓励用地较稳定、产业基础较好的二级工业产业区块升级为一级工业产业区块。各区论证确需调出二级工业产业区块的,在保证全区区块内工业产值规模不降低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占补平衡、先补后调”原则优化。

  区块的优化须满足本办法第十六条的技术要求。实施工业产业区块占补平衡不得以工业产业区块外的不可开发用地置换区块内的可开发用地。

  第十一条 工业产业区块的优化包括调整和修正两种类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工业产业区块调整:

  (一)因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和市级重点功能平台发展需要,进行二级工业产业区块规模优化的;

  (二)新增一级工业产业区块同步抵扣1.3倍二级工业产业区块规模,进行二级工业产业区块规模优化的;

  (三)其他涉及对工业产业区块边界、规模、指标等作出调整,但不属于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办理程序为:各区编制工业产业区块调整方案,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开展公示后(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自然日),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工业产业区块修正:

  (一)更新工业产业区块的属性信息的;

  (二)合并空间相连的同等级工业产业区块的;

  (三)在区块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修正单个一级工业产业区块边界的(累计修正的面积不超过该一级工业产业区块面积的5%;涉及多次修正的,按该区块第一次修正前的面积计算);

  (四)二级工业产业区块按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占补平衡优化的;

  (五)单个工业产业区块外扩边界增加面积的;

  (六)新增单个一级工业产业区块规模不低于50公顷的;

  (七)新增单个二级工业产业区块:中心城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四区全域,白云区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地区,黄埔区除九佛街道、龙湖街道、新龙镇以外地区)不低于5公顷,中心城区以外地区不低于10公顷。

  工业产业区块的修正由各区政府批准。办理程序为:各区政府指定部门组织编制工业产业区块修正方案,修正方案经公示后(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自然日),报区政府批准。批准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工业产业区块调整和修正方案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业产业区块调整或修正原因及依据;

  (二)工业产业区块现状及相关规划情况;

  (三)工业产业区块调整或修正方案;

  (四)工业产业区块调整或修正前后方案对比;

  (五)工业产业区块指标(面积、工业用地占比、规划指标、产值指标等)前后对比;

  (六)工业产业区块综合评估情况;

  (七)意见回复及采纳情况。

  第十四条 详细规划编制和修改涉及工业产业区块优化的,可以纳入详细规划方案同步编制,按程序报批。

  经市政府委托或依法授权由各区审批的详细规划,如涉及工业产业区块的调整,应当按规定先报市政府审批工业产业区块调整方案。

  第十五条 工业产业区块优化经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各区应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优化方案及数据库,由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纳入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相关平台进行管理。

  工业产业区块修正方案经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由批准单位在其门户网站公布;工业产业区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由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第三章 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十六条 工业产业区块内应当以工业用地为主,单个工业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该区块总面积的65%。

  一级工业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用地面积按规划工业用地统计;二级工业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用地面积按现状和规划工业用地(扣除二者重叠部分)合并统计。以工业用途为主导的混合用地可以纳入工业用地统计。

  工业产业区块内的其他用地应当优先保障市政基础设施、环保设施、生产性服务设施等,可以适当安排面向产业工人服务的租赁住房和配套设施等。

  第十七条 工业产业区块划定或优化方案经批准后,一级工业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用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用地比例要求的,或规划尚未覆盖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各区在开展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时落实。

  第十八条 二级工业产业区块内需开展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及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一级工业产业区块进行管理,涉及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一级工业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应当予以严格保护,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绿地等公共利益,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二级工业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绿地等公共利益需要,或经各区认定服务于工业发展的科研设计设施外,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第二十条 工业产业区块内用地如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河涌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历史文化名城相关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划定的刚性管控空间要素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进行管控。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区根据全市相关产业规划、全市产业用地指南等,结合本区工业产业区块划定成果,制定重点功能片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工业集聚区的产业发展指引,引导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在工业产业区块内集聚。

  详细规划涉及工业产业区块的,应当依据区块的现状产业基础、重点功能片区产业发展规划、工业集聚区产业发展指引等要素明确产业发展方向,且区块内的用地布局、用地指标、配套设施等应当满足相应主导产业的发展需求。

  第二十二条 新增工业用地应当在工业产业区块内布局。重点依托省级以上开发区、市区级重点产业园区等,着力推动战略性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在工业集聚区、工业产业区块集中布局。

  第二十三条 各区在招商引资时,应当以产业链为纽带,根据工业产业区块的主导产业类型和骨干企业需求,在工业产业区块内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打造特色鲜明、体系完善、协同紧密、竞争力强的战略性产业集群。

  鼓励在工业产业区块内布局拥有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制造业项目,着力提升传统产业产品质量和效益、引入产业链关键环节、推动核心技术发展。

  第二十四条 工业集聚区、工业产业区块应当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优先保障我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性产业集群、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第二十五条 鼓励工业企业和项目向工业产业区块内聚集。支持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在工业产业区块内选址。由于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不符合生态环境要求等需收回位于工业产业区块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市百强工业企业、骨干产业链企业等重要工业企业用地的,鼓励企业搬迁到工业产业区块内继续生产经营,各区可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奖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全市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自身职责,加强对工业产业区块内相关事项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工业产业区块综合评估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联合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政务和数据、统计、税务等部门指导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依托广州市工信产业业务管理系统及广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建立工业产业区块综合评估和动态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归集区块信息及企业税收、产值等数据,开展生产效益评价与监管,评估结果作为区块优化、产业政策调整及监管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划定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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