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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场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09-11 15:46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50063;文号:穗交运规字〔2025〕6号;实施日期:2025-09-11;失效日期:2030-09-11;发布机关: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穗交运规字〔2025〕6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场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广州公交集团,各公交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场站管理,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制定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场站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10日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场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场站管理,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场站及设施的建设、运营、调整、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汽车电车场站(以下简称公交场站),是指供乘客上下车、为公交车辆及司乘人员提供服务的公交首末站和公交中途站。

  本规定所称公交场站设施,是指设置在公交场站内及对应位置,与公交运营和市民乘车相关的建(构)筑物、设备与标志等,包括候车亭、候车凳、站牌及站牌架、站务用房等。

  本规定所称公交场站的名称(以下简称公交站名),包括中文名称及外文翻译名称。

  本规定所称公交场站调整,包括公交场站的增设、迁移和撤销,以及公交站名的变更等。

  第四条  公交场站管理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公交场站管理体系,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场站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市公交场站的行业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等区公交场站的日常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另有要求的除外。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等区公交场站的日常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属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设置与命名

  第六条  公交场站及设施的设置应遵循科学、安全、便民的原则,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居住人口分布、市民出行需求、道路条件、重要活动举办等情况进行设置。

  第七条  因规划新增建设量、服务人口,需增设公交场站的大型建设项目,如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交通枢纽、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商业中心、园区、道路、轨道交通等大型建设项目,应统筹考虑公交出行需求和运营安全,综合使用人群、服务半径、其他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同时规划、建设公交场站,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各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就公交场站设计方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公交中途站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综合考虑公交车辆安全停靠、公交线路聚集程度、过街设施(天桥、隧道、斑马线等)、交通组织等因素,方便乘客安全乘车、换乘及就近过街;

  (二)新建、改造的城市主、次干道原则上应规划设置港湾式公交站,设置公交候车亭、候车凳等候乘设施,具备条件的其他道路、路段应参照实施;

  (三)轨道交通站点衔接的公交中途站原则上应设置港湾式公交站,与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距离宜小于50米,困难条件下不宜大于100米;

  (四)站点距离一般为500米至1000米,市区可适当加密,郊区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公交场站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公交场站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盲道、无障碍坡道的设置应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并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建设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二)公交场站设施的规格、数量、类型等应结合场站的性质、停靠公交线路数量和站点客流情况,以及场站所在路段的道路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公交站牌等设施原则上应采用统一样式;

  (三)公交候车亭设施的设置应考虑人行道的宽度、地面及地下设施的具体情况,方便行人通行,保障相关设施不受影响;

  (四)对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在条件具备后逐步改造完善。

  第十条  公交站名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命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唯一性。不同线路同一场站名称应统一,不得多站同名或一站多名。

  (二)稳定性。应符合城市发展需要,兼顾城市历史文化,以及市民认知习惯。

  (三)规范性。应优先使用地名管理机构批准的名称,没有批准名称的,可使用已有约定俗成的名称;公交站名应以中文命名为主,按对外交流需要增加外文译名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

  第十一条  公交场站命名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附近道路、立交、重要路口、轨道交通站点等有利于确认方位的大型市政交通设施的名称;

  (二)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等交通枢纽的名称;

  (三)周边公共服务性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文物古迹、旅游景点的名称;

  (四)周边党政单位、居委会(村)、大型生活社区的名称;

  (五)公交首末站场地提供单位的名称。

  第十二条  公交站名一般不加注副站名,确需加注副站名的,副站名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十一条相关要求。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公交场站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统筹使用的原则。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交线网布局和场站分布情况对公交场站进行调整的,负责公交场站及设施日常运营管理单位和公交企业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负责公交场站及设施日常运营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运营管理责任:

  (一)配备专门的日常管理人员;

  (二)定期巡查和维护,保持设施完整和环境清洁,场站范围道路路面如有缺损,应及时告知相应的道路养护单位进行修复;

  (三)在公交场站设施设置公交出行信息查询服务指引,并做好日常维护;

  (四)确保候车亭广告画面及内容合法、真实、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五)对设置不合理的公交场站和站名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六)对损坏公交场站设施等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负责公交场站及设施日常运营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工作,包括人车分流、充电设施安全、进出口安全等方面;

  (四)落实公交首末站的安保防范工作;

  (五)落实安全教育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六)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七)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公交首末站应具备以下硬件条件:

  (一)醒目统一的首末站名称标识牌;

  (二)相应的站务用房、厕所等设施;

  (三)相应的上下客和发车位置;

  (四)相应的排队护栏设施;

  (五)完善的车辆进出站指引标识;

  (六)必要的消防、清洁等设施;

  (七)相应的安全生产、安保防范等设施。

  因条件限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占道公交首末站应至少具备本条的(一)(三)(四)(五)(六)项。

  第十七条  公交企业需要进入公交首末站运营,应凭线路批复文件与负责公交场站及设施日常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使用合同,并提交进入的运营线路配车数。负责公交场站及设施日常运营管理单位根据公交首末站的使用面积、车辆和人流组织方案,在15日内确定车辆站内的行车流向、停放位置。公交企业在线路运营过程中,因实际需要临时增调车辆进站的,由负责公交场站及设施日常运营管理单位与公交企业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公交企业进入公交首末站运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公交首末站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二)车辆按公交首末站的规定行驶、上下客和停放,遵守安全驾驶规程和运营组织要求;

  (三)车辆不得载客进入公交首末站正在充电的区域;

  (四)进入公交首末站的车辆应配备消防器材;

  (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车辆噪声污染;

  (六)车辆各项技术、安全、环保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车辆尾气排放达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使用公交场站设施广告牌位发布广告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影响公交运营秩序和安全。

  第二十条  负责公交场站及设施日常运营管理单位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在公交场站范围设置与运营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不得擅自改变公交场站设施的建设方案,或擅自设置、调整、拆除、占用或者损坏公交场站设施;

  (三)不得擅自将公交场站及设施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承包给他人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公交场站的使用性质和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交场站范围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侵占候车亭、候车凳、站牌及站牌架、站务用房等公交场站设施;

  (二)覆盖、涂改、污损、更改站牌等运营服务标志;

  (三)私自乱搬、挪用、移动交通和消防设施等;

  (四)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进入公交场站;

  (五)非法占用公交场站或者堵塞出入口;

  (六)擅自设置、调整、迁移或者断水断电停止使用公交场站,或擅自更改公交站名;

  (七)其他危害公交场站设施及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优化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对公交场站及设施进行调整:

  (一)周边公交出行需求发生变化;

  (二)道路通行条件或交通组织发生变化;

  (三)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公交保障需要;

  (四)道路交通实施临时管制;

  (五)城乡建设、市政施工等需要;

  (六)申请单位因改善出行需要申请调整;

  (七)其他需要调整公交场站及设施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交场站及设施的调整程序及资金保障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需要调整公交场站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后组织实施,涉及费用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二)因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需要调整公交场站的,原则上相关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调整后的位置有条件设置港湾式公交站的,应由申请单位负责设置港湾式公交站。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公交场站的,应提前7个自然日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在调整的公交场站进行告示,紧急情况下临时设置或调整公交场站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交场站临时调整如涉及线路停靠场站变化,调整时限在6个月以内的,负责公交场站及设施日常运营管理单位应在发生变更部分的公交站牌进行宣传告示工作;调整时限超过6个月的,负责公交场站及设施日常运营管理单位应对全线的公交站牌及车内导乘设施等实施更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对公交站名进行变更:

  (一)公交场站因城市路网规划、公交线网调整或其他原因而迁移、撤销;

  (二)与公交场站相关的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旅游景点、市政设施、单位机构等已经灭失、迁移或变更名称;

  (三)公交站名存在指引不清晰的情况;

  (四)其他必须变更公交站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交站名的变更程序及资金保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交站名变更原则上每年集中实施一次,其中上一年9月至当年5月为站名变更的申报收集期,当年5月至9月为站名变更的核准实施期,特殊情况除外。核准实施期内收到的站名变更意见,纳入下一年度的申报收集期登记;

  (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部门预算及站名申报情况制订并核准年度公交站名变更计划,公交站名更改费用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三)申请单位结合自身需要申请变更站名的,公交站名更改费用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年度公交站名变更计划后,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并结合各方意见对站名予以核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核准同意后2个月内组织实施站名变更工作,实施期内新旧站名可同时存在,但应采取相应措施便于市民知晓。

  第二十九条  公交企业应根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公交场站调整决定,实施运营线路和停靠场站的调整,并及时做好公交车辆上的导乘设施(含语音报站设施)的调整和告示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负责公交场站及设施日常运营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负责公交场站及设施日常运营管理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管理规定〉〈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运规字〔2020〕16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运规字〔2021〕2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运规字〔2021〕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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