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HP0120250008;文号:穗埔府规〔2025〕8号;实施日期:2025-06-18;失效日期:2028-06-17;发布机关: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穗埔府规〔2025〕8号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黄埔区各镇街,区府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国资局、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质量发展资本市场助力广东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函〔2025〕7号)等文件要求,为优化金融资源供给,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为我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依法诚信从事金融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统计规范、税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规定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一、支持金融机构增强服务能级
(一)政策有效期内,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首次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实缴注册资本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及其专业子公司,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0.5%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1500万元的开办费支持。开办费分两期给予,开办后先给予50%支持,在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满2年后再给予剩余50%支持。
(二)政策有效期内,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首次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持牌金融机构市级以上一级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或地区总部),给予开办费支持最高300万元。开办费分两期给予,开办后先给予50%支持,在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满2年后再给予剩余50%支持。
1.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开办费支持;
2.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开办费支持;
3.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开办费支持。
(三)支持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规模和创新金融产品供给,强化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满足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政策有效期内,对银行业机构总部及市级以上一级分支机构全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增速10%以上、证券业机构总部及市级以上一级分支机构全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增速10%以上、保险业机构总部及市级以上一级分支机构全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增速8%以上,均按年度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给予最高1%支持。单家机构每年支持最高100万元。同一金融机构的总部和分支机构同时满足条件时,只给予总部支持,每年支持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年度申请支持额度超出资金总额度则按比例支付。
(四)政策有效期内,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首次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开办费支持150万元。开办费分两期给予,开办后先给予50%支持,在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满2年后再给予剩余50%支持。
(五)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科技企业,政策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10%以上,按其年度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给予最高1.5%支持。每年支持资金总额最高100万元,年度申请支持额度超出资金总额度则按比例支付。
1.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科技企业;
2.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发起设立的金融科技企业或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高新技术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科技服务的金融科技企业,金融科技服务业务占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70%。
二、推动风投创投集聚发展
(六)政策有效期内,对新设立且实缴出资额2亿元以上的风险投资企业,按其实际投资本区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给予风险投资企业或其区内委托管理人最高50万元补贴,单家风险投资企业或其区内委托管理人累计最高补贴2000万元。其中,补贴金额的50%发放给该风险投资企业或其区内委托管理人的管理团队或骨干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人员。每年补贴资金总额最高1000万元,年度申请补贴额度超出资金总额度则按比例支付。
(七)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围绕产业链打造产业资本(CVC),对于符合条件的CVC机构,参照本政策中第(六)、(九)、(十一)项给予相关扶持。支持链主企业设立独立管理人开展专业化运作,为其发起设立的CVC基金提供便利化的商事登记机制,为CVC基金展业提供支撑。
(八)支持各类主体发起设立S基金,对S基金新设提供便利化的通道,对S基金落地运营给予政策支持。为基金份额转让(S份额)提供专业化服务,根据基金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的30%给予支付方补贴,单笔交易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九)政策有效期内,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首次开展实质运营活动的风投机构,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自用且持续保有常驻业务团队开展经营直到政策兑现时点的,按不超过实际发生场地租金费用的5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高3年,每平方米补贴最高30元,补贴面积最高1000平方米。已在本区购买土地或购房的风投机构,不再享受办公用房补贴。
三、支持风投创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
(十)发挥50亿元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作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子基金+直投”的方式,重点投向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
(十一)对政策有效期内投资本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风险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扶持,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扶持。每年扶持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年度申请扶持额度超出资金总额度则按比例支付。
四、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十二)鼓励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从银行或类金融机构获得质押融资,用于生产经营或技术研发。政策有效期内,企业还本付息后,按实际融资利息最高50%给予扶持,每笔实际扶持期限最长1年,每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最高50万元扶持。已享受市级部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政策的业务,不重复扶持。每年扶持资金总额最高2000万元,年度申请扶持额度超出资金总额度则按比例支付。
(十三)对已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照发行金额最高1%给予发行主体扶持,每个发行主体每年最高扶持1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融资成本最高50%给予扶持,每笔融资最多扶持3年,每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最高200万元扶持。每年扶持资金总额最高300万元,年度申请扶持额度超出资金总额度则按比例支付。
(十四)对为本区企事业单位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包括商业秘密保险)的单位,按投保费用最高50%给予扶持,每个单位每年最高扶持100万元。每年扶持资金总额最高400万元,年度申请扶持额度超出资金总额度则按比例支付。
五、支持金融业务及产品创新试点
(十五)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市级以上一级分支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的产品创新试点的,单个创新试点补贴50万元。同时符合上级和本区的情形,优先支持申请上级政策支持,本区按照从高不重复、补差发放原则予以支持。
(十六)对获批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外汇管理试点的基金管理企业,其管理的试点基金在政策有效期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在区内实际经营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十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绿色转型。对政策有效期内境内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债券存续期内最高按其实际付息额的5%给予贴息,同一笔债券业务补贴期最长1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每年补贴资金总额最高300万元,年度申请补贴额度超出资金总额度则按比例支付。
六、支持金融交流协作和活动对接
(十八)支持在广州科创金融服务基地、金融服务超市、粤港澳大湾区(黄埔)理财资管服务中心等线下融资服务平台举办各类金融交流及常态化对接活动,经审核通过,可免费使用场地。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7日。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相关扶持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政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本政策相应条款不再执行。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13号)及《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开金融规字〔2020〕6号)同步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转载来自:政府网,不代表产商网观点,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产商网,电话:4008-338-308;邮箱:dichan001@qq.com
2024-07-12
独栋高层双拼
2024-07-15
独栋
2024-07-12
独栋高层双拼
2024-06-12
独栋高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