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50039;文号:穗发改规字〔2025〕4号;实施日期:2025-06-01;失效日期:2030-06-01;发布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穗发改规字〔2025〕4号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为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在广州市中心城区供水服务区域内(包括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海珠区、黄埔区、白云区、大学城区域等)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二、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一)对已实施“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户,拉大价格级差,调整水量基数,完善一户多人口政策。
1.拉大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级差。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第二阶梯、第三阶梯水价的级差调整为1:1.5:3。
2.调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基数。对于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户执行阶梯水价。人口数4人或以下的居民家庭用水户第一阶梯水量调整为每户每月21立方米及以下;第二阶梯水量调整为每户每月21至27(含)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调整为每户每月27立方米以上部分。
3.完善阶梯水价“一户多人口”政策。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第一、第二阶梯水量上限增加5立方米。超过第二阶梯水量上限值的,计入第三阶梯水量。
阶梯水价“一户多人口”政策自申报成功起次月执行,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逾期未办理续期手续的,按基础人口数4人计算阶梯水费。
4.明确住宅公共用水分摊水量价格标准。为积极推动住宅项目配建户外供水设施维护工作,明确住宅公共用水分摊水量价格标准。住宅消防等公共用水量按户分摊至全体业主,分摊的水量不计入业主阶梯水量,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为保障住宅公共用水分摊的稳妥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你公司另文明确并抄报市水务局。
(二)对于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合表水价。合表水价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的110%执行。
三、实施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下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户的单位用水量超出用水定额(通用值)或用水计划的,对超用部分实施累进加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20%以内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1倍加价收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20%至40%(含)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2倍加价收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40%以上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3倍加价收费。
表1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
四、建立自来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一)城镇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及时、有效疏导刚性供水成本,建立与水资源费(税)、原水价格联动的自来水价格机制。当水资源费(税)、原水价格发生调整时,自来水价格按以下联动公式同向联动。由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提出自来水价格调整书面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联动,不再另行召开听证会。
说明:
1.ΔPi表示各类原水价格标准调整额,即:调整后的原水价格-调整前的原水价格;Ti表示上年度各类原水采购量;ΔRi表示各类水资源费(税)标准调整额,即:调整后的水资源费(税)征收标准-调整前的水资源费(税)征收标准;Si表示上年度各类水资源费(税)计缴水量基数。
2.税率为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综合水平。
3.当上一年度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计价水量=上一年度核定供水量;当上一年度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计价水量={上一年度核定供水量÷[上一年度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5%)]}。其中,上一年度核定供水量=上一年度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
(二)周期监管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每3年开展一次成本监审工作。当剔除原水价格、水资源费(税)因素后,供水成本相比上一轮监管周期波动幅度超过20%时,由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提出自来水价格调整书面建议,由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各方意见建议综合评估后,启动调价工作,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累计幅度未达到20%时不调价,纳入下一自来水价格监管周期。下一轮以后各监管周期的供水成本波动幅度阈值,结合相应供水规划明确。
五、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标准
我市用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个类别,具体价格标准详见下表:
表2 广州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六、优惠政策
(一)对持有《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家庭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维持原自来水价格标准不变。具体为: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按0.70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1.98元/立方米计收。
(二)对烈士遗属及优抚对象执行优惠政策,按原自来水价格标准维持不变。具体为: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按0.70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1.98元/立方米计收。
(三)对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社工服务站、经批准由商业商务办公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实施合表水价。
(四)上述优惠政策调整的,依据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七、相关配套政策
(一)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要积极提升供水服务质量,要加大力度推进我市水表改造工作,对暂未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的,要尽快实现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二)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自来水调价前,还应公开监审周期内的经营及成本情况,公开时间不少于1个月,接受社会各方咨询,并做好咨询回复等相关工作。
(三)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要挖潜增效,提高精细化经营管理水平,落实相关成本规制,控制供水成本。每半年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以便及时开展政府制定价格后评估。
八、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水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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