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50066;文号:穗金管规字〔2025〕1号;实施日期:2025-10-01;失效日期:2028-09-30;发布机关:广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穗金管规字〔2025〕1号
广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
广州市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精神,以及国家、省关于发展普惠金融的决策部署,高效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加快建设金融强市,助力广州“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下称风险补偿机制)是指每年在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等的信贷融资支持,对合作银行机构、合作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机制分为政银模式和政担模式。
政银模式是指对合作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政担模式是指对合作担保机构代偿项目中债务人逾期未清偿贷款本金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三条 风险补偿机制实行“市级补偿+叠加补偿”多级补偿模式。市级补偿为本办法所统筹专项经费针对合作银行机构、合作担保机构提供的风险补偿;叠加补偿包括区级各类风险补偿资金池或机制,各区可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和产业发展需求制定相应办法。
第四条 风险补偿机制每年可补偿额不超过15亿元,其中政担模式每年可补偿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额度视当年资金预算情况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符合风险补偿标准的合作银行机构贷款业务和合作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业务。
如涉外币贷款,外币按贷款发放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广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风险补偿机制运营管理和系统建设职责的机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规定,并经受托管理机构公开征集、择优选定的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要求为在广州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九条 风险补偿机制的资金预算和使用遵循“自主申报、精准补偿、独立审查、风险分担、损失后补”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风险补偿机制运行监督管理,牵头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负责按程序申请风险补偿机制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和拨付补偿资金。
(三)负责与市级各职能部门确定重点支持企业名录。
(四)负责开展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并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合作银行机构、合作担保机构遴选,并对合作银行机构、合作担保机构进行管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负责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审核不良贷款补偿名单,并监督指导合作银行机构及时尽责处置不良贷款,确保补偿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委托管理协议负责风险补偿机制日常运营和管理,制定合作银行机构、合作担保机构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指导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合作银行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机构、合作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委托管理费用在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中确定。
第三章补偿对象与标准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对象。
政银模式:风险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机构,风险补偿机制资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作银行机构贷款项目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进行有限的风险补偿。
政担模式:风险补偿对象为合作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就贷款担保业务中债务人逾期未清偿贷款本金,按约定比例向合作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
同一笔贷款业务,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政银模式与政担模式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信贷业务类型。
(一)政银模式的业务类型为信用贷款(含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及其配偶连带责任担保)、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环境权益抵质押、以贷款保证保险合作的贷款项目。
(二)政担模式的业务类型为贷款担保业务,逐步减少抵质押反担保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补偿条件。
(一)政银模式,合作银行机构申请不良贷款风险补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四、五、十五、十七、十八条关于贷款的相关规定。
2.借款人需在广州市设立登记或开展经营活动,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其后续政策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用途必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非经营性活动。
3.借款人原则上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且单户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的,企业划型可放宽至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单户授信额度可放宽至不超过3000万元。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4.合作银行机构对不良贷款依法采取诉讼措施进行追索,且已出具生效法律文书或已立案超过7天。
5.该笔贷款的逾期日必须在合作机构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并登记入库之后,且已按照五级分类标准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二)政担模式,合作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担保业务风险补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四、五、十五、十七、十八条关于贷款担保业务的相关规定。
2.贷款担保业务对象需在广州市设立登记或开展经营活动,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其后续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取得工信部门认证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中小企业。
3.单一合作担保机构对同一债务人纳入风险补偿机制的担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或取得工信部门认证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同一债务人担保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
4.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含);年化担保费率上限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机构政策要求调整。
5.贷款用途必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非经营性活动。具体可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机构政策要求调整。
6.合作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后,可按要求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代偿补偿。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比例。
(一)政银模式,风险补偿机制针对合作银行机构发放且符合条件的贷款本金实际损失,制定如下风险补偿比例:
1.贷款项目以该笔贷款的实际发放金额为基础补偿比例确定依据,按以下标准补偿:
(1)不高于5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金额,下同)40%的风险补偿;
(2)超过500万元但不高于15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30%的风险补偿;
(3)超过1500万元但不高于30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20%的风险补偿。
若同一家银行对同一借款人存在多笔补偿的,按补偿申请的放款金额总额统一确定基础补偿比例。对已获得补偿但超出统一比例应补偿金额的部分,合作银行机构应根据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款。
2.对贷款发放时属于被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纳入重点支持企业名录、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乡村振兴类中小微企业、“益企共赢计划”支持企业、“穗科贷”平台纳入企业等类型之一的贷款项目,或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贷款项目,在本条第1点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15个百分点补偿。
3.对获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资金支持的贷款项目,在本条第1、2点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补偿。
4.风险补偿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50%。
5.政银模式可引入保险机构进行风险分担,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二)政担模式,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给予合作担保机构债务人逾期未清偿贷款本金20%的风险补偿;合作银行分险比例不低于20%,合作担保机构可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及区级担保分险机制等,但合作担保机构最终实际承担业务风险比例不应低于10%。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上限与停止线。
(一)政银模式,对合作银行机构风险补偿上限如下:
1.所有合作银行机构针对同一借款人依据本办法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补偿申请的贷款总额累计不超1000万元;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的,可放宽至不超过3000万元。按照该笔贷款经受托管理机构登记入库时间先后排序累计。
2.同一年度内,对合作银行机构入库的企业贷款项目中,当不良贷款项目实际本金损失总金额超过该银行当年入库贷款项目本金总额的3%时,即暂停办理该银行入库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3%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二)政担模式,对合作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上限如下:
1.合作担保机构担保代偿率上限为3%(含),以机制年度为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代偿补偿项目,以主债权起始日判断该项目归属的机制年度。
2.具体贷款担保业务申请代偿补偿时,合作担保机构当年担保代偿率超过担保代偿率上限(3%)的,风险补偿机制暂缓补偿,待合作担保机构降低担保代偿率至3%以下后,再重启代偿补偿程序。
第四章 申报要求及程序
第十九条 贷款数据收集与管理。
(一)政银模式:贷款数据报送。合作银行机构在完成放款后,以事后登记的方式,进行实时报送或每月初通过管理平台进行集中报送,便于主管部门掌握工作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即可纳入风险补偿机制,合作银行机构应对数据真实性及合规性负责。
(二)政担模式:贷款担保业务报送。合作担保机构应在贷款担保业务主债权生效后按要求将业务明细报送至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登记,业务数据通过管理平台进行集中报送。受托管理机构对贷款担保业务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即可纳入风险补偿机制,合作担保机构应对数据真实性及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流程。
(一)提出补偿申请:合作机构在管理平台上提交补偿申请,并附上详细证明材料。
(二)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受托管理机构负责风险补偿资料的审核,应于收到合作机构完整的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补偿资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告知合作机构,并将通过审核的申报补偿名单按季度报送主管部门。
(三)不良补偿名单公示:主管部门收到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不良补偿名单后启动公示程序,公示期7个工作日。
(四)审定不良补偿名单: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主管部门进行最终补偿名单确认。
(五)拨付补偿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补偿资金拨付,每年至少完成两次拨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清收与终结。
(一)对于已获得补偿项目,合作机构应建立清收处置台账,并在每年4月、10月报送受托管理机构。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资产清收处置过程中,根据该笔不良贷款或贷款担保业务获得补偿的比例,将所得清收处置资金(清收处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诉讼等法定裁判活动规定收费后的全部资金)按照相应比例在合作机构收到此笔清收处置资金后的30天内报送受托管理机构,经复核通过后根据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款。
(二)已获得补偿项目满足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终结条件的,合作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受托管理机构及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终结。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
(一)合作银行机构、合作担保机构须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并按相关要求向管理平台报送相关数据及材料。
(二)合作担保机构应建立代偿项目台账,实时同步代偿信息至管理平台。
(三)受托管理机构须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动态数据库,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统计分析报告,向合作机构通报风险补偿机制运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挪用财政资金、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中非法获益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对受托管理机构执行风险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政策宣导、社会效益、满意度等事项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绩效考评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与协议取消受托管理机构资格,重新遴选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机构、合作担保机构执行风险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政策宣导、社会效益、满意度等事项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绩效考评不合格的,要求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协议取消合作银行机构、合作担保机构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合作机构资质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另行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穗金融规字〔2023〕1号)、《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规字〔2021〕2号)、《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知规字〔2023〕2号)于2025年10月1日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转载来自:政府网,不代表产商网观点,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产商网,电话:4008-338-308;邮箱:dichan001@qq.com
                        2024-06-24
高层
                        2024-06-22
独栋
                        2024-11-27
独栋高层
                        2024-06-25
独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