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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广州

来源: 政府网        2025-11-04 10:19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50076;文号:穗卫规字〔2025〕4号;实施日期:2025-11-10;失效日期:2030-11-10;发布机关: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穗卫规字20254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广州市打击整治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办法》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

为进一步打击整治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依法打击整治代孕违法违规行为的新形势新要求,现将《广州市打击整治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10月10日

 

广州市打击整治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打击整治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件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工科学、权责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建立健全打击整治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净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环境,维护正常生育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产业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加强风险排查,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宣传引导、法治教育。

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深化多部门协同联动、线索发现处理与信息通报共享、案件舆情引导与合作、案件会商与移送、案件督导督办等机制,严格监督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制度。

第四条  将打击整治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平安广州建设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非法采供精(卵)、非医学需要性别鉴定和代孕(以下称“三非一代”)等活动。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监管,查处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组织开展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现场查处联合行动。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涉及“三非一代”的单位和个人的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学生的生殖健康教育和普法宣传,分别指导市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开展生理卫生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活动、“以案释法”等形式,提升全市学生对“三非一代”等活动危害性的认识。

公安机关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作配合,依法打击涉及非法行医、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三非一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等医疗广告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机关查获的涉案药品、医疗器械的真伪及合法性进行鉴定、来源进行追溯。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指导属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督促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及时清理责任区内的“三非一代”广告、信息。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相关场所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互联网信息部门加强对网站平台的监管,依法处置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相关违法信息,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协助做好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社会工作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动员村(社区)和广大村(居)民,形成打击“三非一代”群防群控的局面。

出租屋管理和网格化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督促加强出租屋和网格日常巡查,发现涉及“三非一代”的场所、人员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综合网格入格事项管理规定》申请入格,并安排专业人员对出租屋管理员(网格员)进行培训。

第二章 广告、信息监管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对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的广告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查处“三非一代”广告的力度。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时清理院内“三非一代”广告、信息。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对校内“三非一代”广告、信息开展清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技工学校等对校内“三非一代”广告、信息开展清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交通站场的“三非一代”广告、信息开展清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三非一代”广告、信息清理工作。

广告、信息监管涉及外省市有关部门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并加强执法协作;涉及上级部门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互联网信息部门,联合加强对互联网“三非一代”广告、信息及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三非一代”广告信息进行溯源。

第八条  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涉及“三非一代”广告、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前款规定的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广告等形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及“三非一代”等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上级部门职责的,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服务,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 中介和场所监管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领域中介服务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将“代孕”“供卵”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词汇申请列入企业名称禁限用词库并动态更新,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等渠道推送市场主体信息,由有关职能部门定期进行重点监测和抽查。

公安机关配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线索排查和调查,严厉打击中介或者涉黑势力拘禁代孕妇女或者以其他强制方式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直管房管理机构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和公安等部门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出租屋管理和网格化工作综合协调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和出租屋管理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出租屋管理员(网格员),对日常巡查中发现出租屋内有涉“三非一代”等可疑线索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置,配合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和公安等部门对有关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对场所内存在消防隐患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支持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村(居)民主动发现、报告有关涉“三非一代”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第十三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证照从事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中介服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介绍、组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反《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抽查检验,依法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为,依法严查通过伪造资质证明文件、出租出借证照等非法购进销售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用于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药品、医疗器械,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非医疗机构监管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建立查处“三非一代”的联动执法调查机制和协作机制,协同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公安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制度,并根据案情适时增加有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商,形成有效、及时、精准的查处合力。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情况的日常巡查,防范利用租赁房屋从事“三非一代”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三非一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对调查认定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现有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情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加强对线索排查和信息情报研判,配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调查,强化现场控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场所内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溯源调查,做好取证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明知属于无照开办医疗机构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介绍、组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非医师行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医疗机构及人员监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规定,将落实打击“三非一代”相关制度、措施的情况纳入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和日常自查。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内部清理“三非一代”广告、信息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公共区域的巡查,负责清除医疗机构内部“三非一代”广告、信息,加强对本机构从业人员依法执业警示教育,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面宣传引导。

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并落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从业人员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开展“三非一代”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予以查处;对出生婴儿性别比高等数据异常和相关投诉举报频次高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重点监督名单,采取约谈等针对性措施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强化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对参与“三非一代”的医务人员,属外省市的,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第二十五条  医学会、医院协会、医师协会、护理学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建立行业行为规范要求,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非法执业、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会员进行规范约束。鼓励收集行业组织成员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反映,维护行业秩序,规范行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代孕妇女伪造、隐匿、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规开展诊疗行为,协助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移交省卫生健康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处理。

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由所在医疗机构依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有关行为规范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出生医学证明监管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在孕产妇入院、产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等环节严格执行“人证合一”的实名实人登记核实制度,发现孕产妇以他人名义入院、拒绝进行身份核验、人脸识别不通过的情形,或者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持虚假身份证件、拒绝进行身份核验、人脸识别不通过的情形,医疗机构应当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坚决杜绝孕产妇、新生儿父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件和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加强急产入院管理,发现疑似代孕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建立非常规签发个案预警监测和销号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户籍出生登记人口倒查机制,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民政部门依法落实儿童收养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落实入院孕产妇身份核对制度,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未按照国家、省、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医师、护士泄露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档案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护士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个人、机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件办理入院和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举报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广州市打击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经费纳入市、区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预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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