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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08-30 15:44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50060;文号:穗发改规字〔2025〕7号;实施日期:2025-09-01;失效日期:2030-09-01;发布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穗发改规字〔2025〕7号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

  《广州市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20日


广州市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正常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管理。

  第三条 制定或调整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应当坚持公益导向,按照公开透明、补偿景区合理成本、适当反映景区价值、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原则,有效维护消费者和景区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第五条 景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景区经营管理者加强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游客数量、运营成本、收支结余等价格信息监测评估,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价格管理原则

  第六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城市休闲公园、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景区内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活动等,应当按规定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 利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管理的城市公园、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上述景区内具有垄断性且游客普遍需要乘坐的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其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 景区内游客自愿选择的经营性娱乐设施、讲解等旅游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景区经营管理者依法自主定价。

  第九条 政府指导价采取价格上限管理方式,由景区经营管理者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上限价格的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实行目录管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社会公布景区名称、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主管部门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由景区经营管理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

  第十二条 制定和调整与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当充分听取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游览参观点内宗教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章 政府定价规范

  第十三条 景区门票价格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从严控制价格上涨。确因景区游览项目增加、游览面积扩大、成本支出增加等因素需提高价格的,其调整频率、幅度和出台时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相应减少收费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不得在劳动节、国庆节和春节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

  第十四条 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3号)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定价程序。制定或提高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等,应当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降低景区门票价格可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简易程序;景区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不需履行其他定价程序。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新建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新开通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定价机关可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时间不得超过2年。试行价格期满前,根据景区试运行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定价程序,科学合理制定正式价格。

  第十六条 制定或提高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景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并于年初提出一揽子定价建议,送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受理。

  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定价成本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限定在景区游览区域范围内维持景区正常运营所需的合理支出。

  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价格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景区内经景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重点保护性开放景点确需单独设置门票的,应当从严审批,由消费者自由选择。

  第十九条 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内举办各类临时展示展览(活动、演出)原则上免费。确有游览价值且投入较大的,可单独设置门票,其收费标准参照《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明确的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景区经营管理者报经景区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淡旺季票、月票、季票、年票、夜间票、联票等不同门票种类供游客自主选择。上述门票的设置及优惠原则,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景区经营管理者自主确定优惠价格。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以下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享受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

  (一)免收门票:6周岁(含)以下或身高1.3米(含)以下的儿童;6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退役军人和三属(烈属及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同一宗教的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徒群众;献全血累计达到10次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2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基本生活困难群体。

  (二)半价优惠:6周岁(不含)~18周岁(含)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60周岁(含)以上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的1名陪护人员。

  (三)团体票优惠标准由景区经营管理者与购票团体、旅行社等自主协商确定。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减免优惠政策仅适用景区门票,不包括景区内交通运输等其他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景区结合各自特色扩大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建立对特定群体的免费开放日制度。倡导景区在妇女节、建军节、教师节、烈士纪念日等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给予门票优惠。

  第二十三条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参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特殊群体实行门票优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景区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其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标明门票种类、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明显位置,不得以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景区不得将门票与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保险及景区内由游客自愿选择的娱乐设施、临时活动、讲解服务等捆绑销售,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以门票强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景区不得区别本地与外地游客、境内与境外游客,设置不同门票价格或给予不同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的,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淡旺季票价执行时间及实行年月票等优惠票价的,应当提前3个月公布,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各种临时活动票价应当提前1个月公布。

  第二十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如实提供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所需材料,拒不提供或不真实、完整提供相关材料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工作,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负责本辖区内区属区管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制定和收费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期内,国家、省关于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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