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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法律服务集聚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08-13 15:41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NS0220250019;文号:穗南开管办规〔2025〕7号;实施日期:2025-08-12;失效日期:2026-12-31;发布机关: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

穗南开管办规〔2025〕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法律服务集聚区

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5年修订版)

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法律服务集聚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5年修订版)》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2日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法律服务集聚区高质量

发展扶持办法(2025年修订版)

  为贯彻《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号)有关精神,积极落实《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暨一带一路(广州·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下称法律服务集聚区)法律服务水平,为南沙开发开放提供法治保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示范区,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具有一定专业资质和人才体量,在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在法律服务集聚区范围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

  第一条 【办公用房补贴】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在法律服务集聚区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先支付后补助的做法,给予办公用房补贴:

  (一)人员规模数量达20人以上,其中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司法鉴定人、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且首次在南沙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首次在南沙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三)2020年以来,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广东省委省政府、广州市委市政府评定荣誉称号的;或被认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的律师事务所等;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联营律师事务所或外国律师事务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广州市南沙区代表机构。

  以办公用房场地租金为基准,第一年补贴比例为100%,第二年补贴比例为50%,第三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为25%。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机构或组织的实际支出,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补贴期限到2026年12月31日。

  第二条 【专业人才补贴】

  与法律服务集聚区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以下第(一)(二)(三)项条件之一,同时符合第(四)(五)项条件的法律专业人才,一次性给予3万元工作补贴:

  (一)驻于法律服务集聚区企业、机构或组织,且具有外国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职业资格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具有高级职称或经有关部门确认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司法鉴定人资格的;

  (四)在南沙累计缴纳社保3年以上的;

  (五)未因违法违规或违背职业道德,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附则

  (一)本办法涉及的财政扶持资金实行最高限额原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服务机构可同时享受上级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法律服务机构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依照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予奖励。如申报主体出现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扶持资金等情形,应由资金发放部门追回所获扶持资金。对恶意套取政府扶持资金或涉嫌犯罪的申报主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不超过”“以上”“最高”“不少于”的数额均包含本数。本办法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三)法律服务集聚区设在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与蕉西路及海滨路交汇处“创享湾”。

  (四)享受扶持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应当经法律服务集聚区主管单位择优同意进驻,且符合下列类型之一: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南沙区代表机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联营律师事务所;

  2.经司法行政、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或依法依规登记成立,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识产权保护、调解等组织或机构;

  3.经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涉外法律人才培训机构;

  4.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服务机构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5.其他有利于促进广州市南沙区法律服务业发展的专业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2024年修订版)》(穗南开管办规〔2024〕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到期前,区司法行政部门按上级相关规定开展政策实施阶段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程序适时调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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