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HZ0320250005;文号:海人社规字〔2025〕1号;实施日期:2025-08-05;失效日期:2030-08-05;发布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人社规字〔2025〕1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海珠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海珠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日
广州市海珠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要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发展,引进、培育一批经济规模大、创新能力强、服务网络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39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发展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4〕3号)等规定,结合海珠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在海珠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做大做强:
(一)对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无重大安全事故、注册成立时间未满3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营业收入自其注册成立以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奖励;
(二)对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无重大安全事故、注册成立时间未满3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且同比增速高于100%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三)对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无重大安全事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且同比增速高于10%、20%、50%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分别最高按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0.1%、0.15%、0.2%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孵化培育初创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集聚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无重大安全事故、注册成立时间未满3年且入驻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场租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
(一)自注册成立以来首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法租赁该产业园在海珠区内的园区载体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的场租补贴;
(二)自注册成立以来首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法租赁该产业园在海珠区内的园区载体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且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的场租补贴。
第五条 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对于在海珠区组织的人才供给活动中提供引才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引进1名在海珠区年收入不少于50万元、100万元的产业人才,分别最高给予提供引才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万元、10万元的引才奖励。
第六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主创新,支持“专精特新”发展:
(一)对获得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原始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并在本领域运用、产生经济效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项专利给予5万元奖励;
(二)当年度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发展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4〕3号)第三条获“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项目”“广州市创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定的,分别给予认定项目、机构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支持行业人才培养。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通过本措施第三条规定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额中50%以上的比例,用于管理团队或骨干人员补助。
第八条 海珠区每年将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情况,依法在人才入户、人才绿卡、人才子女入学、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服务支持,具体以年度方案为准。
第九条 同时符合本措施及海珠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政府及部门要求海珠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海珠区每年根据财政拨付资金总额进行奖励、补贴,本措施年度奖励及补贴总额不超过拨付资金总额。每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获取本措施的奖励及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该集团年度获取本措施的奖励及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于服务就业规模大、实力强、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引领带动作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另行专题研究。本措施所述“最高”“不超过”“不少于”均含本数,“高于”“未满”“超过”不含本数。本措施所指“营业收入”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提供服务获得的货币收入。本措施所指“未满3年”是指截至发布申报指南当年注册成立未满3年(不包含发布申报指南本年)。
第十条 本措施具体由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自印发次年起每年发布申报指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自愿原则申报,奖励、补贴或补助的涉税支出由获得奖励、补贴或补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个人承担。申请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依法诚信经营,并签订相关经营合规承诺书。
第十一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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