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HP0120250010;文号:穗埔府规〔2025〕10号;实施日期:2025-07-30;失效日期:2028-01-01;发布机关: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穗埔府规〔2025〕10号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促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5年修订)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黄埔区各镇街,区府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促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0日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促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5年修订)
第一条【目的及适用范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依法诚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统计规范、税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规定的农业行业企业、机构或非法人组织,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农户(个人)、农村创新创业人员等参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
第二条【粮食安全】统筹做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调控,加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储备和购销领域监管。确保区属国有粮库2025年建成投入使用,有效减少粮食损耗,降低储粮成本。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农林牧渔并举,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
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种粮效益,加力扩种大豆和油料作物,对在本区单造种植水稻或大豆、花生面积15亩以上并管护到位的种植大户,按水稻每亩700元/造、大豆和花生每亩800元/造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实施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每年区财政安排不超过500万元,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对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最高按项目总投资的1/3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上级已有扶持的,不叠加扶持。项目实施前递交项目申报表、项目立项书和可行性报告并经审核同意,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新建并竣工验收,竣工后应当能形成可评估的实物、工作量。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支持,同一申请主体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培育和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对国家、省、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推进种业创新,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分别给予第一育成单位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通过国家品种登记、省级品种评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按实现相关产品的累计销售额分别分档给予第一育成单位最高20万元、1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加强地理标志工作,对农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获得本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或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权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知识产权局、区农业农村局)
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户(转出方)将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耕地(含鱼塘、园地)、林地流转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承包户(转出方)分别按每亩500元/年、100元/年给予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转入方)通过区农村集体“三资云”平台流入耕地(含鱼塘、园地)、林地经营权50亩以上且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控、合同年限5年以上的,分别按每亩500元/年、100元/年给予支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亩100元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第三条【耕地保护】加强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力度,提升耕地质量,实现良田连片,严守耕地红线。占用耕地必须落实“以补定占、先补后占”以及“耕地双平衡管控”,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全面推行田长制,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网格化、全覆盖”的耕地保护新机制。(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加大农田建设投入和管护力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投入最高可提升至8000元。在洋田、新田、岭头、大吉沙、长洲等片区打造不少于2000亩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黄埔实验田”,优先保障农业重点攻关项目用地(田)需求。(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第四条【科技赋能】加快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稳步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及运行,实现规模聚集效应和辐射带动相关产业。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发挥重大农业科研平台作用持续建设和运营,产业园验收后,通过年度运营任务评估,农业装备与服务产业类的现代农业产业园每年新引进社会投资(含新引进企业、机构自筹资金以及产业园原有企业、机构完成既定建设任务后新增自筹资金,统计范围参照本区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下同)不低于3000万元,种业产业类的现代农业产业园每年新引进社会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每个产业园每年分别按当年新引进社会资金实际投入的15%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第五条【生物农业】推动生物农业产业集群化发展,鼓励企业利用现有物业、产业园场地建设生物农业产业园,经本区认定和综合评价的生物农业产业园,每年区财政安排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产业园运营主体给予园区运营支持。(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建设饲料产业聚集区,加大技术攻关、平台建设、交流合作、供需对接、金融服务等支持力度,培育百亿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国资局)
鼓励生物饲料企业提升产能,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对在本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生产线并通过验收的,按每条生产线投资额的1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每年区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对获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企业,每个证书按实现相关产品的累计销售额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每年区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对生物农药获得农药登记证的企业,每个证书按实现相关产品的累计销售额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每年区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对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一、二、三类产品,每个证书按实现相关产品的累计销售额分别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支持,每年区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对兽药新通过国际药品GMP或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检查的,每个项目按实现相关产品的累计销售额分别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支持,每年区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第六条【用地保障】探索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效运用政策工具,以“全地域、全要素、全周期、全链条”为实施路径,推进本区农用地整治优化、建设用地集约提质、生态空间修复。通过土地整治,将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乡村振兴发展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建立区乡村振兴重点项目库,积极申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市乡村振兴专项用地指标。将乡村振兴项目用地纳入区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确保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
采用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乡村振兴点状供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相结合的方式,创新供地路径,保障乡村振兴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第七条【集体经济】深化农村“三块地”改革,推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到期后延包,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权稳定;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逐步构建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鼓励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多举措提升农民财产性收入水平。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镇街)
用好用足城市更新政策,盘活低端低效集体用地,探索集体物业招商与城市更新方案融合,实现集体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村级工业园升级、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土地经营权入股等多种模式,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城市更新局、区商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
精准务实培育乡村产业,积极导入现代产业项目。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实施农民增收促进行动。鼓励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的经联社融入全区产业发展大局,对引入制造业企业年产值达到1亿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住宿餐饮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每引入一家企业给予经联社20万元一次性扶持,每个经联社每年扶持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投资促进局、相关镇街)
第八条【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涉农金融产品与服务,探索整村授信模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鼓励农村集体资金参与本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和乡村振兴项目,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区国资局、区农业农村局)
对国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且能按时还本付息的,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支持。上级已有贴息扶持的,不叠加扶持。每年区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支持期限最长3年。(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和美乡村】优化提升广东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典型镇、典型村建设,统筹各类资金,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强化产业支撑,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和优势产业,通过村村连、村镇连、村产连、村城连等方式,实现村强民富发展目标。(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百千万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镇街)。
优化提升村庄规划,通过自主拆旧建新等方式,鼓励村民按统一标准建新退旧,规范农村宅基地分配和农村建房,加强村庄和农房风貌指引、管控,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探索产城融合、城乡融合、科产融合、农文旅融合新路径,高标准规划建设“田园生态CBD”。(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知识城合作事务办、相关镇街、区现代农业和生态文化旅游发展中心)
鼓励通过土地收储、土地置换、规模腾挪等方式,打破行政自然村边界,实施跨村域融合改造,实现建新区成片连片规划建设。(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城市更新局、知识城合作事务办、相关镇街)
鼓励发展农村数字经济,建设智慧低碳乡村,推广智慧医疗进村等惠民服务,探索建立“一屏观全景、一图治全村”的标准化智慧服务平台,建设未来乡村。(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相关镇街)
深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城乡统筹布局,推进农村地区少年宫、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行政服务、医疗卫生、托育、养老、供销、农技推广、社区服务和法律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区供销联社、相关镇街)
吸引社会力量,多元参与乡村建设,引导规划设计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充分发挥资本、技术、人才和市场优势,助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知识城合作事务办、相关镇街、区现代农业和生态文化旅游发展中心)
第十条【乡村治理】加大乡村治理人才的引育力度,鼓励通过聘用等方式吸纳乡村CEO、返乡人员等进入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及乡村振兴顾问等岗位,积极培育一批乡土专家,大力推动乡村工匠队伍建设,支持建设乡村振兴智库,壮大乡村治理人才力量。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创办民宿或农家乐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街)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效利用乡村治理积分制,推动人居环境、基层治理、乡风文明、和美乡村等重点工作,发挥综治中心“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实体平台作用,激发村民参与乡村治理和矛盾纠纷调解的积极性。积极推进乡村治理示范创建和平安乡村建设,支持创建全国、广东省文明村、全国美丽宜居村庄、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广东十大美丽乡村以及全国、广东省美丽庭院。(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信访局、区妇联、各镇街)
第十一条【附则】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逐级获得认定或评选的,按相应标准扶持差额部分。本措施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穗埔农规字〔2021〕1号)有效期内的农村土地流转补贴项目按原补贴标准兑现,补贴期限最长至2026年3月28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市监规字〔2023〕1号)第七条涉及兽药的扶持及《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深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促进高质量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3〕5号)第四条第三款,按本措施执行。原《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促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穗埔府规〔2024〕6号)及《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促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穗埔农规字〔2024〕3号)同步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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