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NS0220250017;文号:穗南府办规〔2025〕10号;实施日期:2025-07-03;失效日期:2027-12-31;发布机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穗南府办规〔2025〕10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
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
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有关精神,积极落实《广东省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25〕6号)有关要求,抢抓人工智能发展重大战略机遇,推动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形成技术引领、场景驱动、生态协同的高质量发展格局,高质量推进广州南沙国际数港建设。结合南沙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是在广州市南沙区(以下简称“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的人工智能企业,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纳入扶持的其他企业、机构。
一、强化人工智能关键要素供给
第一条 加强算力资源保障
对人工智能企业购买智能算力服务的,按企业年度实际支付智能算力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其中初创人工智能企业按年度实际支付智能算力服务费用的4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算力调度服务平台运营
对接入不少于3家企业算力资源且年度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算力调度服务平台,按照算力调度服务平台当年交易额的5%给予算力调度服务平台的运营企业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数据资产入表
鼓励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入表,对在依法成立的数据交易机构、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实现数据资源首次入表且入表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数据资产入表所发生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
第四条 促进数据要素供给
支持企业在依法成立的数据交易机构、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进行数据交易,企业年度购买非关联方数据(含原始数据、衍生数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数据资产、数据要素等)的实际交易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购买数据实际交易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
其中人工智能企业购买语料数据开展大模型研发和应用的,按语料采购实际交易额的3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提升数据处理能力
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大力发展专业化数据业务,提升对AI训练的数据服务能力。对建设专业数据标注基地或在制造、交通、医疗、金融等关键行业领域构建数据集且数据集被3家以上非关联企业调用的人工智能企业,在年度数据服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时,给予人工智能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年度数据服务收入大于500万元且实现同比正增长时,每增加500万元给予人工智能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鼓励人工智能研发创新
第六条 支持人工智能软件首版次应用
鼓励人工智能软件的开发、深入应用及广泛推广,推动人工智能软件规模化应用。对于经广州市认定的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且已顺利完成首次商业化应用的人工智能首版次软件产品,按广州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人工智能企业配套奖励,最高1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人工智能软件开源
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和相关机构开源人工智能计算框架、算法模型库、开发工具链等核心基础软件。对于经广州市认定的人工智能开源项目,按广州市奖励金额的30%给予人工智能企业和相关机构配套奖励,最高3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大模型研发
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备案大模型,对自主研发并已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的通用大模型或者垂直领域大模型的所有权主体,按参数规模、模态数量等指标,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机器人研发创新
鼓励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创新,促进成果产品首试首用。对达成首次试用的未定型阶段具身智能机器人创新产品,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的5%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购买具身智能训练场服务的,按企业年度实际支付具身智能训练场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三、支持人工智能应用
第十条 鼓励基于大模型构建应用
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基于大模型构建应用产品,对完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或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的AIGC内容创作平台的所有权主体,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大模型应用推广
对依托非关联方的经国家网信办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开展模型服务、智能体开发应用等业务,具有2个以上市场应用案例且实际完成合同额超过300万元的人工智能企业,按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开发费用的30%(只包含订阅、部署、调优等服务费用)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 支持人工智能终端推广
推动采用大模型技术的智能硬件产品的研发与普及,支持具身智能机器人、AI电脑、AI手机、智能可穿戴设备、AI虚拟现实设备、全屋智能产品、智能医疗设备、智能教育设备等应用大模型技术的智能终端产品推广。对年度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同一型号智能终端产品,按该产品年度销售额的5‰,给予人工智能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推动赋能千行百业
鼓励人工智能技术与先进制造业、生物医药、海洋科技、金融等传统优势产业进行深度融合,实现智能化生产、智能化医疗、智能化海洋勘探和智能金融服务。对入选为南沙区典型应用场景按每个场景实际交易费用的40%给予奖励,单个场景最高奖励300万元。本条具体按照《广州市南沙区数字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四、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四条 加快企业聚集
对首次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租用10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地、从业人员达5人以上且办法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的人工智能企业,可按照当年实际租金(不含税,不含管理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广州市南沙区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中租金补贴办法条件,可申请享受对应奖励。单家企业自落户年度起最多可连续申请3年补贴。
第十五条 增强融资支持
探索实施“补改投”试点。发挥国有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推动政府投资基金与市场化投资机构合作,设立人工智能产业基金,鼓励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对年度营业收入规模达到行业较高水准且增长率保持稳定较高增幅的企业,优先推荐为南沙相关产业基金的考察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工智能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依托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机制加大对人工智能领域的金融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第十六条 构建创新创业良好生态
鼓励初创团队和企业参加“众创杯”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专业创新创业大赛、粤港澳大湾区博士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暨“创客广东”大赛、“越来越好”国际设计大赛及重要的全国性赛事,对获得名次的人工智能企业或在以上大赛获得名次后落地南沙的人工智能初创团队,按照所获奖项资金奖励标准的1:1给予奖励,同项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50万元。对落地南沙且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初创团队优先给予投融资支持、算力补贴、人才引进、数据资产确权登记绿色通道等一系列配套政策。
鼓励人工智能领域具备影响力的国内外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在南沙区落地,支持其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论坛、展会、赛事等活动。
五、附则
(一)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可同时享受上级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依照《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予奖励。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申报主体承担。如申报主体出现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扶持资金等情形,应由资金发放部门追回所获扶持资金。对恶意套取政府扶持资金或涉嫌犯罪的申报主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办法所称“智能算力”指基于AI芯片面向人工智能应用提供人工智能算法模型训练与模型运行服务的计算机系统能力。
(三)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成立不超过3年,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支出比例不低于40%,从业人数不超过20人。
(四)本办法所称“人工智能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行业划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第64、65类),上一年度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应占总业务收入的50%。属于其他行业的企业,上一年度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应占总业务收入的30%。
2.人工智能业务包含以下基础层、技术层和应用层三个领域:
人工智能基础层是支撑人工智能开发与应用底层通用基础设施,包括人工智能算力基础(包括人工智能芯片、智能服务器、智算软件平台、智算中心、智能云服务等)和人工智能数据基础(包括人工智能基础数据服务、人工智能数据治理、人工智能向量数据库、数据集等)、人工智能算法基础(包括人工智能算法框架、人工智能模型架构等)。
人工智能技术层是指利用算法和模型解决实际问题的人工智能核心技术,包括模型(包括通用基础大模型、垂直行业/领域大模型、大模型开放平台、AI开源社区等)和工具(AIAgents、模型平台/模型服务等)、计算机视觉、智能语音、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知识图谱、AI开放平台、AI开发平台等。
人工智能应用层是指结合一种或多种人工智能技术与具体业务场景而形成的业务解决方案,是将人工智能算力、算法和数据三要素应用于经济、社会和国防军事安全等层面所形成的经济智能、社会智能和智能军事应用等,包括AI+(泛互联网、泛安防、金融、政务、工业、媒体、零售、医疗、物流、人机交互、安全等)和+AI(智能机器人、智能传感器、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终端、脑科学与类脑智能等)。
(五)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本办法涉及“以上”“最高”“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本办法奖励资金均以万元为单位舍尾。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自2025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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