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50086;文号:穗农规字〔2025〕1号;实施日期:2025-11-28;失效日期:2030-11-28;发布机关: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穗农规字〔2025〕1号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5日
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并加强对其运行监测,促进我市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农业科技服务、特种养殖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在企业规模、带动力、竞争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五条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特种养殖、农业科技服务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其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60%或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三)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六条 近三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收回牌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一)弄虚作假、资料不真实的;
(二)被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五)因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六)经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七)超标排放污染物,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八)被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后,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九)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十)被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条规定的期限,均从当年开展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通知印发之日起上溯计算。
第七条 按照企业的主业特征,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型、农产品市场带动型、农业科技服务型、其他涉农产业型5大产业类型,从企业的涉农业务收入占比、规模、信用、带动力和竞争力等方面进行评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被列为候选企业(具体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分别见附件1、2)。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七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
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推荐和评分。
1.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征求区发改、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2.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按照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出具意见。
(三)认定。
1.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第三方机构的意见和评分结果,提出拟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2.将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政府认定。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核查,满足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上报市政府认定。
3.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府认定的企业授予“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并对外公告。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授予“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建立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按要求通过信息平台上报年度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至少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监测不合格的企业,收回牌匾。
我市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市级运行监测范围,有关工作与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监测一并进行。省级监测不合格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纳入下年度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范围。
第十三条 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等重要信息的,应当30日内书面报告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印发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20〕2号)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有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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