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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宗教教职人员政策性入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11-04 10:19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50079;文号:穗民宗规字〔2025〕1号;实施日期:2025-10-23;失效日期:2028-10-23;发布机关: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穗民宗规字〔2025〕1号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宗教教职人员政策性入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区有关单位,市各宗教团体:

  现将《广州市宗教教职人员政策性入户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反映。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2025年10月22日


广州市宗教教职人员政策性入户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宗教教职人员入户的服务管理,根据《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入户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与本市宗教事业健康发展相适应;

  (二)总量控制、人才优先;

  (三)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市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宗教教职人员政策性入户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入户指标申请,对宗教教职人员申请入户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入户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宗教教职人员政策性入户指标纳入全市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宗教教职人员的入户手续。

  第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

  宗教团体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交《宗教教职人员入户计划申报表》,市宗教事务部门汇总后函告市公安机关,由市公安机关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统一申报次年入户计划。

  第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并在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从事教务活动;

  (三)具有宗教院校或普通高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在本市从事教务活动满5年;

  (四)未有违反宗教事务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由市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每年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组织各宗教团体按以下程序集中统一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宗教团体提出入户申请;

  (二)宗教团体对申请人的入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三)宗教团体将符合入户条件的入户申请材料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同意后出具入户介绍信,并函告市公安机关;

  (四)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相关手续,公安机关按照市宗教事务部门函告的入户人员名单和入户介绍信,应当在27个工作日内签发入户卡,并为申请人办理户籍迁入后续相关手续。

  第八条 符合集体户口设立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为本单位宗教教职人员设立单位集体户口。

  设立单位集体户口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集体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日常管理职责。

  第九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市宗教事务部门、市公安机关分别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由市宗教事务部门告知宗教团体和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市宗教事务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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