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HP0320250010;文号:穗开发改规字〔2025〕2号;实施日期:2025-06-26;失效日期:2028-06-25;发布机关: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穗开发改规字〔2025〕2号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26日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广东省推动商业航天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8年)》和《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黄埔区“12136”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高质量发展,加速形成新质生产力,培育经济新动能。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依法诚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统计规范、税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规定的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行业企业、机构或非法人组织等主体,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支持重大项目落地】
打造航空航天龙头企业。支持运载火箭及发动机制造企业总部,先进卫星研发设计、批产交付中心等集聚我区。经综合评估后,对本区航空航天产业发展带动性强、行业影响力高的重大项目,给予激励。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分批次给予被引入企业最高1000万元补助。
完善低空整机制造产业链条,鼓励引进智能航空器整机、核心零部件、机载设备、关键原材料等研制企业以及数字化建设和运营维护等低空上下游重点企业。经综合评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分批次给予被引入企业最高1000万元补助。
本条款与“新质生产力30条”第二条不重复兑现。(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投资促进局等项目引进单位)
第三条 【低空飞行基础设施扶持】
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有序规划建设适应低空飞行器航线需要的起降坪、垂直起降点、无人机自动值守机库等基础设施,构建低空飞行器起降点和航线网络。鼓励企业开展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对纳入区低空航线和起降点规划且进入常态化运营状态的无人机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等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的企业,最高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50%,分类别给予建设补贴,每个中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不超过10万元,每个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不超过3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补贴金额不超过600万元。(牵头单位:区建设和交通局)
第四条 【促进产业集聚】
鼓励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相关产业聚集发展。探索以政府划拨工业用地方式建设产业保障房,支持企业优先入驻区内各类产业保障房,相应租金依据“保本原则”给予优惠,并严格控制租金价格年度涨幅。(牵头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国资局)
对规模以上的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企业,在我区规划打造的低空经济和航空航天特色产业集聚区内租赁研发、生产、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在政策有效期内综合企业产值/营收规模,最高给予实际租金费用50%且不超过20元每月每平方米的场地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
支持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搭建具备试飞验证、适航审定、检验检测等各类公共服务功能的低空飞行器应用验证场地,对获得空域批复,提供公共服务的低空飞行试验场,综合低空试飞服务保障成效给予激励,每个低空飞行试验场主体方每年度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区建设和交通局)
第六条 【加强技能人才培训】
鼓励企业联合高校、职业院校加强产学研融合发展,开办无人机装调检修、无人机操作员、新型载人航空器驾驶员/操作员等低空经济领域相关培训机构。针对在我区开展非载人类无人驾驶员航空器操作员培训的企业机构,政策有效期内取得中国民航局颁发执照的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20万元奖励。针对在我区开展载人类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驾驶员培训的企业机构,政策有效期内取得中国民航局颁发执照的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区发展改革局】
第七条 【适航航空器奖励】
对将总部或研发、生产、制造引入本区的低空经济企业,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低空新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后,最高分别给予1500万元奖励。其中,大型载人新型航空器每次奖励1500万元、大型非载人新型航空器每次奖励500万元,中型新型航空器每次奖励3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多个产品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的,不重复奖励。(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八条 【核心技术产业化扶持】
鼓励本区企业或机构围绕低空航空器相关的电池系统、飞行控制系统、动力系统、航空级碳纤维机体等核心领域以及航空航天相关的火箭发动机、卫星载荷设备、卫星核心技术等核心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并实现产业化。对于低空经济领域,形成的产品在任一正式发布型号的中大型航空器装机量产,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商业航天领域,形成的产品,在卫星及运载火箭上形成批量化应用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累计补助不超过10款产品。(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低空应用场景扶持】
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国土资源测绘、生态治理、城市管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低空场景应用。支持低空飞行器场景应用,鼓励区内企业打造标杆性低空应用场景。对提供低空飞行器载人飞行服务的示范项目,取得运营合格证及空域航线批复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运营费用的50%,给予每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提供低空飞行器载物飞行服务的示范项目,取得运营合格证及空域和航线批复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运营费用的30%,对小中大型载物无人机,分别给予最高20元/架次、30元/架次、40元/架次运营补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区建设和交通局)
第十条【加大金融扶持】
发挥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优质项目投资,助力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优质项目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区国资局)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扶持】
支持引进产业带动性强、行业影响力高的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产业重点项目。对实现我区低空经济整机制造强链补链延链的重点项目和对我区航空航天具有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另行予以相应扶持。享受本条款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其他条款扶持。
【附则】本政策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相关企业,是指具有相应行业资质,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和零部件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和保障等低空经济产业链条相关企业,以及整星和运载火箭研制、星载和地面终端设备制造、火箭发射和卫星应用服务等航空航天产业链条相关企业。本政策措施所称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埔发改规字〔2023〕2号)及《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穗埔发改规字〔2023〕3号)同时废止。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支持企业优先争取上级政策,并按照从高不重复、补差发放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本政策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政策具体解释工作由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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