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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印发广州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06-26 15:32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50048;文号:穗公交规字〔2025〕5号;实施日期:2025-09-01;失效日期:2030-08-31;发布机关: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穗公交规字〔2025〕5号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印发广州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6月25日




广州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市以下民生服务行业单位的电动自行车核发专用号牌:

  (一)外卖等即时配送;

  (二)瓶装燃气;

  (三)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四)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

  (五)医疗卫生、环卫清洁;

  (六)消防救援、治安防范;

  (七)其他民生服务行业等。

  具体民生服务行业单位的确认,由对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民生服务行业单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登记并悬挂蓝底白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黄底黑字专用号牌。到期未换领的,视为未悬挂专用号牌。

  第七条  白底黑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改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取得专用号牌。

  驾驶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专用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九条  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停止用于民生服务行业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使用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民生服务行业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督促驾驶人按照规定驾驶悬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依法驾驶并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定期组织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和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加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三)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电。

  第十一条  即时配送企业应当科学派单,合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

  第十二条  即时配送企业应当对企业车辆驾驶人及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的信息进行实时更新,将每一单配送的驾驶人、使用的车辆、时限要求、距离、实际行驶路线、实时位置等信息全量实时接入本市即时配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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