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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花都区支持制造业数字化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05-16 15:25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HD0320250002;文号:花科工信规字〔2025〕1号;实施日期:2025-05-15;失效日期:2028-05-15;发布机关: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花科工信规字〔2025〕1号

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花都区支持制造业数字化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花都区支持制造业数字化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15日

花都区支持制造业数字化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及若干政策措施》《广州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若干政策措施》等规定,为进一步落实《花都区亲商助企若干措施》(花府办规〔2025〕1号)中关于制造业数字化发展奖励的有关要求,推动我区制造业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数字化平台(云平台)建设,开展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大数据等新技术自主研发项目,综合利用各级资源,积极响应并实施数字化转型,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已登记注册,依法在花都区内实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制造业数字化发展奖励包括数字化转型应用奖励、数字化转型产品供给奖励、数字化研发奖励三个类别。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奖励标准

  条 数字化转型应用奖励。

  享受本项奖励的项目包括平台项目、设备应用项目、示范项目。

  (一)申报本项奖励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平台项目:申报单位需为使用花都区新型工业化数字服务平台进行数字化诊断、应用等的制造业企业。

  2.设备应用项目:申报单位需为使用花都区新型工业化数字服务平台进行数字化转型,并采购机械臂、AGV等平台配套数字化设备的企业。

  3.示范项目:申报单位需入选广州市级及以上新型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点”项目示范标杆或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数字领航”企业、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平台项目:对于使用平台进行数字化应用的申报单位,综合省市等各项政策,使用平台付费按照第一年免费,第二年折扣优惠50%,第三年折扣优惠30%执行。

  2.设备应用项目:对于使用平台进行数字化转型,并采购机械臂,AGV等平台配套数字化设备的申报单位,综合省市等各项政策,按照设备合同金额的30%给予政策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示范项目:对入选广州市级及以上新型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点”项目示范标杆的申报单位,择优给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数字领航”企业、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申报单位,择优给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条 数字化转型产品供给奖励。

  (一)申报本项奖励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申报单位建设的数字化转型产品满足花都区新型工业化数字服务平台供给端遴选标准,并支撑10家以上花都区制造业企业通过花都区新型工业化数字服务平台完成转型升级;

  2.项目申报单位建设的数字化转型产品满足花都区新型工业化数字服务平台供给端遴选标准,且通过花都区新型工业化数字服务平台销售总额不低于200万元(不含税,包括产品或者服务形式);

  3.项目申报单位建设的数字化转型平台(云平台)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评选为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综合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国家级特色型或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

  (二)奖励标准:

  1.对于满足花都新型工业化服务平台供给端遴选标准,并支撑10家以上花都区制造业企业通过花都区新型工业化数字服务平台完成转型升级的供给方,根据产品应用程度和使用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对于满足花都区新型工业化数字服务平台供给端遴选标准,且通过花都区新型工业化数字服务平台销售总额不低于200万元(不含税,包括产品或者服务形式)的供给方,按其当年度实际销售回款额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的奖励;

  3.对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评选为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综合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国家级特色型或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申报单位,择优给予奖励,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条 数字化研发奖励。

  享受本项奖励的项目包括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项目和基础软件、工业软件自主研发项目。

  (一)申报要求:

  1.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在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大数据、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等重点领域开展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项目的企业或机构;

  (2)申报技术已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的产品开发完成日期为项目申请截止日两年内(含),权利取得方式须为原始取得(如属于共有,则要求申请单位为第一权利人,且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本项目的证明);

  (3)申报产品运行稳定可靠,须通过相关软件检测机构的检测认证;

  (4)申报单位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成果已依托花都区新型工业化数字服务平台投入实际应用,市场化销售总额不低于200万元(不含税,包括产品或者服务形式)且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500万元(不含税)。

  2.基础软件、工业软件自主研发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套件、开发测试工具等基础软件,或者研发设计、生产控制、经营管理、工控安全等工业软件自主研发的相关企业或机构;

  (2)申报单位的研发成果已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申请日期为项目申请截止日两年内(含),权利取得方式须为原始取得(如属于共有,则要求申请单位为第一权利人,且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本项目的证明);

  (3)申报产品运行稳定可靠,须通过相关软件检测机构的检测认证;

  (4)申报单位的研发成果已依托花都区新型工业化数字服务平台投入实际应用,形成工业生产领域形成示范应用,市场化销售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不含税,包括产品或者服务形式)且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300万元(不含税)。

  (二)奖励标准:

  1.对于符合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申报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对于符合基础软件、工业软件自主研发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按其当年度实际销售回款额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累计奖励的产品数量不超过20款。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奖励资金用于申报单位进行数字化转型应用、数字化转型产品供给以及数字化研发等支出。

  获得奖励的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安排使用,并按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处理账务及涉税事项。

  获得奖励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项目财政奖励资金。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收回财政奖励资金。

  获得奖励的申报单位要主动配合区级以上工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组织的项目绩效评价和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将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十二鉴于资金拨付的延后性,凡发生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的奖励,可在有效期届满后一年内申请,具体按照申报指南执行。

  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5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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