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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指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03-03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CH0320250001;文号:从应急规字〔2025〕1号;实施日期:2025-02-28;失效日期:2030-02-28;发布机关: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

从应急规字〔2025〕1号

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指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我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指引工作,现将《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指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从化区应急管理局监管职责内的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城镇消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石油天然气管道等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依照其部门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的奖励受理范围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有效途径或方式,向从化区应急管理局举报本行政区域范围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且符合本指引有关规定的达到奖励标准的,可获得奖励。

  (二)由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给从化区应急管理局的举报,经调查属实且符合本指引有关规定达到奖励标准的,可获得奖励。

  (三)对其他同级单位或部门移送从化区应急管理局的举报,经核查符合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受理条件且符合本指引有关规定达到奖励标准的,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应急管理部(或原国家安监总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认定。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

  第七条  从化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将依法填写《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如实登记举报内容。

  第八条  本指引根据下列标准进行奖励计算: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奖励:

  (一)举报内容事先已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现并正在处理的;

  (二)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举报内容经核查不属于从化区应急管理局职能范围的;

  (四)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向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职能部门进行举报的,如其他职能部门已作奖励的,从化区应急管理局不再进行奖励。

  (五)对其他上级、同级单位或部门移交从化区应急管理局的举报,如移交单位已发放奖励的,从化区应急管理局不再进行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本指引遵循以下原则发放奖励:

  (一)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二)对举报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金的发放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办理奖金领取手续;无法通知举报人的,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延长领取时间至90日。

  (二)从化区应急管理局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奖金。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在核实举报人和银行账号无误后进行转账,同时保留银行转账凭证并完成建档登记。如因举报人提供收款信息错误导致举报奖金支付对象错误的,责任由举报人承担,从化区应急管理局不再支付该项举报奖金。

  第十二条  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一)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受理和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纳入部门预算,在从化区应急管理局预算中统筹支出解决。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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