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修订)的通知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220240018;文号:穗府办规〔2024〕18号;实施日期:2025-01-15;失效日期:长期有效;发布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规〔2024〕1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根据《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调整实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粤政数〔2024〕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市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属于《市交易目录》内的交易项目,各项目发起方要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主动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项目;各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督促《市交易目录》内的交易项目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相关项目的交易平台因由上级行政监督部门确定而未纳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除外。
  二、《市交易目录》发布后,市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协调、督促本行业相关交易平台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管理)对接(对接指引另发),将交易平台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而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相关交易平台由上级行政监督部门确定,或已进入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除外。
  三、未纳入《市交易目录》的交易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是否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上述项目在符合有关规定且满足交易服务范围的情况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进入平台交易,同时要将交易数据及时报送市政务和数据局。市政务和数据局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汇总全市各类交易数据,并提供数据接口服务。
  四、《市交易目录》内的行政监督部门是根据市的情况而列,各区行政监督部门与《市交易目录》不一致的,以各区实际情况为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6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12日
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修订)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规模标准及范围  | 行政监督部门  | 
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执行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含轨道交通)工程  | 交通运输部门  | 
水务水利工程  | 水务部门  | 
市政燃气工程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 
园林绿化工程  | 园林部门  | 
其他工程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2  |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 按照《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 自然资源部门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 按照《广东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 自然资源部门  | 
矿业权交易  | 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广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 自然资源部门  | 
3  | 国有资产 交易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租  | 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广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 财政部门  | 
4  | 政府采购  | 集中采购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法规规定执行  | 财政部门  | 
分散采购  | 
5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及配套规定执行  | 商务部门  | 
6  | 海洋资源交易  | 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  | 全部  | 自然资源部门  | 
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  | 
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  | 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相关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规定执行  | 自然资源部门  | 
7  | 林权交易  | 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全部  | 林业部门  |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按照《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执行  | 林业部门  | 
8  |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 按照《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执行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 
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 
其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 
9  | 无形资产交易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全部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10  | 碳排放权交易  | 碳排放权交易  |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 生态环境部门  | 
11  | 用能权交易  | 用能权交易  | 全部  | 发展改革部门  | 
12  | 涉法涉诉资产处置  | 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全部  | 司法部门  |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  |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 
13  | 河流资源交易  | 河流、经营性河域、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合作  | 全部  | 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  | 
河砂开采权出让  | 全部  | 水务部门  | 
水权交易  | 按照《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 水务部门  | 
14  |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 按照《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 自然资源部门  | 
15  |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  | 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增量指标竞价  | 按照《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执行  | 交通运输部门  | 
16  | 中介服务 交易  | 中介服务交易  | 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执行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17  | 城市更新合作主体选择  | 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合作主体选择  | 按照《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6号)执行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8  | PPP试点项目合作方选择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项目(PPP试点项目)合作方选择  | 按照《广州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19  |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 全部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指标交易  |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指标交易  | 全部  | 自然资源部门  | 
21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按照供销合作社行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 供销合作部门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4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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